广西贺州发生一件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一男子因乔迁新居,遂特地设宴宴请亲朋好友,男

沛山评生 2024-10-20 15:26:43

广西贺州发生一件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一男子因乔迁新居,遂特地设宴宴请亲朋好友,男子同村朋友驱车前往,席间饮酒,岂料,其在回家途中竟发生车祸身亡。事后,男子朋友的家属将男子及同席3名宾客告上了法院索赔427984元。 (来源:广西高院) 2023 年 2 月 5 日,陈兴生迎来了人生中至关重要的时刻—乔迁新居。 为了庆祝这一喜事,陈兴生早早精心筹备了一场盛大的流水席,热情邀请亲友和同村村民前来共同庆贺。 上午九点多,陈兴生同村朋友徐大壮等人陆续抵达其家中准备吃早席。 早席上,大家边吃边愉快地聊天,气氛一片祥和,无人饮酒。 待到中午时分,正席热闹开场,十几桌酒席摆满了陈兴生家的院子。美味佳肴的香气弥漫在空气中,宾客们欢声笑语,热闹非凡。 陈兴生作为主人,忙得不可开交,他一边热情地招呼着客人,一边拿着一次性纸杯,一桌一桌地敬酒致谢:“大家吃好喝好啊!今天非常感谢各位来捧场。” 徐大壮和其他人一起沉浸在这欢乐的氛围中。 下午一时许,徐大壮在酒足饭饱后,便骑上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 谁料,在回家的路上,其因一时疏忽,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只听“砰”的一声巨响,他瞬间被一辆机动车撞飞出去。 路人见状,急忙拨打 120。徐大壮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然而,不幸的是,徐大壮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去世。 徐大壮的家属得知这一噩耗后,悲痛欲绝。在这慌乱和悲痛之中,他们与机动车一方迅速达成赔偿协议。 由于事情进展得太过匆忙,也没顾得上对徐大壮进行酒精检验测试和尸体解剖检验。 而后,待徐大壮家属冷静下来,又将矛头指向了当天设宴款待的主人陈兴生,及当天与徐大壮同席宾客何、邓、蒋三人。 于是,他们又一纸诉状将陈兴生等4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427984 元。 对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徐大壮的家属认为无论是宴席的主办人陈兴生,还是当天与徐大壮共同饮酒的席间三人,均未对徐大壮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徐大壮饮酒时,陈兴生等人未能及时进行劝阻其少喝,在其醉酒后,众人又未能对其骑车的行为加以阻止,最终才酿成了如此祸患。 综上,陈兴生等4人应当要为其疏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此,陈兴生及同席其他三人并不同意徐大壮家属的说法。 陈兴生表示,在事发当天,其事务繁多,对于每个客人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无法苛求其尽到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何、邓、蒋三人也反驳道,他们与徐大壮并不相熟,只是同桌吃饭的客人,也不存在灌酒、劝酒行为。 因此,对于徐大壮的车祸结果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那么,院方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1615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陈兴生与其他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是否具有过错。 首先,对于陈兴生而言,其作为酒席主办方,在面对宾客众多、离席时间不一的情况下,无法苛求其确保每位宾客都能安全离开。 所以,陈兴生只有在宾客饮酒后明显精神异常或无家属陪同且过量饮酒时,才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即有限义务。 但对于徐大壮的离席的具体情况,根据现有证明,无法证明其处于上述状态。 而且,在席间,陈兴生也只是出于礼节进行敬酒,并未有其他劝酒之行为。 故而,陈兴生对徐大壮车祸死亡的后果,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对于席间其他三名宾客而言,与徐大壮相遇,实属偶然,无深厚交情,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众人在席间存在劝酒、灌酒行为。 因此,也不能认定何、邓、蒋三人对徐大壮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 最后,对于徐大壮个人而言,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其在驾驶机动车时存在酒驾及醉驾行为。 其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该结果的发生,其理应自负其责。 最终,法院也依法认定了陈兴生及何、蒋、邓四人对徐大壮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无须担责,遂驳回李徐大壮家属的全部诉求。 总而言之,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莫喝酒”。 饮酒要适量,喝酒莫劝酒,醉酒理相帮。这既是对己也是对人,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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