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心人太多了!江苏,中年男子和女友开始同居前,主动支付了30万元给对方,作为保证

小蚂蚁评事 2024-10-20 16:40:42

负心人太多了!江苏,中年男子和女友开始同居前,主动支付了30万元给对方,作为保证他已离婚的保证金,同时让女方在借条上备注期限一万年。几个月后,女方发现男子没有离婚,两人闹崩,男子觉得他吃了亏,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30万元。女方:“借条上写了一万年,现在期限还没满!”   (案例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秀美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如其名,长相甜美。   朱秀美有个闺蜜姓袁,两人关系很好,经常在一起吃饭、聊天,袁某婚后生孩子,朱秀美还专门包了一个大红包。   看到闺蜜袁某经常晒老公、晒孩子,年过三十的朱秀美难免有些羡慕。 想当年,她容貌在朋友圈里也是非常出众的,可是遇人不淑,至今仍未步入婚姻的殿堂。   一天,袁某和丈夫的一个朋友聚餐,无意间得知这个朋友已经离婚,顿时想到了单身的朱秀美。   袁某给朱秀美发信息,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朋友马玉良的情况,说是条件不错,两人可以认识一下。   如果放在以前,朱秀美是不会同意的,但到了这个年龄,朱秀美想通了,“也许这次是个机会!”   一段时间后,马玉良觉得他和朱秀美的感情差不多了,向朱秀美提出同居的要求。   朱秀美不是黄花大闺女,对婚前同居并不反感,但她一直没有看到马玉良的离婚证,担心马玉良骗她。   朱秀美也没有藏着掖着,直接和马玉良说出她的想法,马玉良解释说离婚证已经丢了,留那玩意干啥?   为了让朱秀美相信,马玉良承诺他确已离婚,并主动向朱秀美支付了30万元,以此作为“恋爱保证金”。   朱秀美没想着要占马玉良的便宜,通过微信向马玉良发送借条的照片一份,问道,“我这样写可以吗?等会去正式打印一份”。   马玉良回答:“不要”、“写200年”、“我不要你写借条”、“真要写借条你就备注个期限一万年吧”。   同居期间,朱秀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马玉良没有离婚,然后因为这事,两人闹崩了。   之后,朱秀美给马玉良发微信:“我已经力所能及的还你了,那三十万我现在真的没有,我也不是那种耍无赖的人,等房子卖了我第一时间会还给你的”。   马玉良回复,“我还是那个话,以前作保证金……只要能好好的我什么都愿意改,因为我真心的,春节回来那些天难过的都想杀 了你,然后自 杀 死在你身边”。   马玉良的意思是,如果朱秀美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30万元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朱秀美不肯。   5月,马玉良和前妻的缘分走到了尽头,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随后马玉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朱秀美还钱,法院会怎么看这事?   表面上看,朱秀美和马玉良之间是借款关系,但是借一万年,时间太久了,应认定为不具有要求归还的意思。   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故法院认为,朱秀美和马玉良之间不是借款关系,而是赠与关系。   如果马玉良前妻起诉,要求朱秀美返还30万元,这事很好办,马玉良的行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两人的关系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马玉良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朱秀美的行为无效,朱秀美应该返还。   但现在是马玉良起诉,法院要怎么判呢?   法院意见:   朱秀美发的信息以及马玉良回复,“我还是那个话,以前作保证金,现在你若安好,我当试用金都愿意。” 这些内容只能证明两人在赠与之后,对是否返还款项进行过协商,且未能形成一致的意思,所以不能认定赠与法律关系已经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 马玉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朱秀美同居,赠与朱秀美30万元,解除同居关系后又要求返还赠与的款项,其行为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玉良的诉讼请求。   马玉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改判吗?   二审的时候,朱秀美让步了。朱秀美表示,她和马玉良同居期间,马玉良导致她怀孕,虽然马玉良现在不承认孩子是他的,但马玉良曾陪她去做过流产手术,有证据证实。   此外,朱秀美向法院表示,为平息此次纠纷,她愿意返还马玉良15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朱秀美愿意返还马玉良150000元,是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判决,改判朱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玉良支付150000元。     #秋日生活打卡季#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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