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耍无赖!北京房山,一男子因能力出众,被一家公司看中,并给出了优厚待遇,想

雪峰说法 2024-10-20 20:23:12

这家公司耍无赖!北京房山,一男子因能力出众,被一家公司看中,并给出了优厚待遇,想要把男子挖走。男子十分心动,于是前往公司面试,并顺利拿到了offer。可等男子办完辞职手续后,公司却又说岗位人满了让男子另寻工作。男子认为被对方耍了,一怒之下将涉事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5万元。可公司却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面个试而已,故无需赔偿。法院判了!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男子小张原本在杭州的一家公司做项目经理,月薪3万多元。由于的工作能力和业绩都十分出众,被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的HR给相中了。

HR通过关系获得了小张的联系方式,开始对小张死缠烂打,甚至许诺了比杭州公司更好的报酬和待遇。而为了打消小张的顾虑,HR邀请小张先面个试。

小张被HR说动了,他去北京参加了面试,并且以十分优异的成绩获得了科技公司的聘用意向书。

该意向书中明确写明了小张已经顺利通过面试,且担任项目经理一职,但在此之前需要确保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该意向书还明确表示,在2024年3月15日之前到公司办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

小张拿到意向书后,心中的石头就落下了,他回到原公司后,便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尽管原公司的老板一直挽留,但小张还是去意已决。

3月14日,小张退掉了杭州所租的房子,独自来到北京,开始了他的北漂生活。然而当小张满怀期待地出现在新公司,准备办理入职手续时,却突然被告知公司内部岗位调整,不再需要项目经理了。

小张当时整个人都蒙了,之后他找到面试自己的HR,询问其为何不提前通知。可HR也十分委屈,表示这是公司临时的通知。

小张对此十分生气,要求科技公司的负责人给个说法。可该负责人却表示,因为双方并没有签劳动合同,所以录不录用的最终解释权在公司,于是将小张赶出了公司。

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小张将科技公司告上了法院,称:

1、科技公司明明已经下发了意向书,且通知了办理入职的时间,现在却突然说公司优化所以不招人了,这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

2、因为科技公司的承诺,自己辞去了工作,损失了1.5个月的工资,并且因为要赶时间办入职,自己还花了交通费1500元。

因此,既然无法办理入职,科技公司也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可科技公司的代理人辩称:

公司虽然给小张发了聘用意向书,但小张当时尚未办理入职手续,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小张应当做好风险预估以及防范措施。

本公司认为,小张没有预见和评估的能力,其能力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故决定不予录用没有问题,故无需承担小张的损失。

法院的意见是:

1、科技公司向小张发出聘用意向书,这是一种要约行为。

民法典第473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科技公司向小张发出的聘用意向书中,明确载明了职位、薪资待遇、入职时间等重要信息。同时,科技公司要求小张一定要确保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小张在收到聘用意向书后,立即回复了同意入职,这表示他接受了科技公司的要约,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2、科技公司就应当信守承诺聘用小张。

既然科技公司与小张的要约合同已经成立,除非有不可抗力等情形,否则科技公司应当信守承诺。

但现在科技公司以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且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而否定了对小张的要约行为,该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500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且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因未能按照意向书的约定,为小张办理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给小张造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故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应当按照意向书约定的薪资,向小张作出赔偿,同时还应当承担小张的交通费损失,共计5万余元。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科技公司的确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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