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男子在酒店叫了正规按摩服务后,提出加钱发生关系,不料女按摩师同意以后,男子却因为身体问题,没能完成交易,女子借此想要离开时,男子恼羞成怒,认为女子看不起自己,要求女子退钱,女子没有退钱后,男子直接怒而杀人。事后,男子锒铛入狱的同时,女子家属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酒店赔偿费用共计90万余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谭云(化名)虽然已经人到中年,但仍然脾气暴躁,特别是在醉酒以后,经常摆出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样子。 当天晚上,谭云喝了酒以后,来到一家综合酒店入住。这家酒店会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甚至可以直接到客人的房间内。 谭云看了看床头牌上的按摩标识,想着叫一位女子上门按摩,一方面是为了缓解身体上的疲劳,一方面也是多年的习惯。 他先是通过电话说明了需求,不到10分钟的时间,女子小敏就敲开了他的房门。 按理说,这就是个普通的按摩,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 但偏偏,小敏才按了四五分钟,谭云就对她动手动脚起来,甚至提出了加钱发生关系的请求。 碍于对方是顾客,小敏不韩得罪,直接找借口出去,让经理换个人过来。 此时小姚恰巧没钟,经理就安排小姚过来,同时叮嘱小姚注意一点,不要和客人起冲突。 小姚在酒店工作多年,这样的客人她见得多了,她自信能够解决。 然而,谭云在小姚提供服务后不久,就再度表达了想要发生以金钱为媒介的交易。 按照谭云的说法,小姚当时同意以后,他就将钱转了过去,可事与愿违,谭云因为身体问题,当天晚上一直没有成功。 就这样,小姚陪着谭云在酒店房间内待了一夜。 次日清晨,小姚准备离开时,谭云觉得吃亏了,提出再度与小姚发生关系,小云配合后,谭云仍然没有成功。 “那就退钱给我!”谭云说,他当时要求小姚退钱后,小姚不仅没有退钱,反而嘲讽他身体不行。 谭云当即失去了理智,与小姚发生了争执,他愤怒的将小姚的脖子掐住,直接让小姚失去了意识。 事后,小姚因谭云的行为窒息身亡。酒店保洁发现以后,案发电话报警,警方当即将谭云传唤到案。 谭云自知难逃法网,承认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同时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赔偿了小姚家属30余万元。 另一边,谭云被法院判处刑罚以后,小姚家属以酒店存在责任为由,又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小姚家属称: 第一,小姚作为酒店的工作人员,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酒店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有义务保障小姚的身体安全,可现在却发生这样的问题,与酒店脱离不了干系。 第二,酒店当天晚上明知谭云醉酒,且提出了不正当的要求,可仍然安排小姚前往,从而导致了这样的悲剧发生。 综上,酒店对于小姚的死亡结果,存在明显的过错,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辩解称: 第一,酒店为客人提供的按摩服务,全部系正规服务且最多2个小时,可小姚却擅自违反法律规定,为谭云提供不正当的过夜服务,继而才引发了这样的意外事件。 第二,事情发生后,酒店已经出于人道主义,主动赔偿金小姚家属4万余元,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第三,当天晚上,经理虽然安排小姚加钟,但询问了小姚的意见,小姚在同意以后自行前往。 综上,小姚的死亡结果,与酒店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 首先,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姚直接身亡的原因,系第三人谭云的行为所致,所以直接侵权的主体,应当为谭云。 也就是说,在能主张赔偿的情况下,小姚家属应当直接找到谭云进行赔偿。 其次,在谭云赔偿不到位的情况下,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事情都整个经过来看,酒店确实不存在不正当的服务,小姚属于私下接单,与谭云进行交易。 这种情况下,酒店对谭云突然行凶的行为,没有预料的可能性,而且酒店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没有明显的延误救治的时机,故不能视为酒店存在过错。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小姚家属的诉求。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