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山东典型案例——潍坊市王象义等特大拐卖儿童团伙案。
王象义,男,1945年3月27日生,系青州市何官乡大高村农民。朱本德,男,1951年12月1日生,系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于家村农民。1993年3月至1994年8月间,王象义、朱本德等6人,以王象义家为贩婴窝点,先后从山西省忻州市等地,以低价收买男婴11名,高价卖给青州、寿光、淄博等地,共得赃款6300元,其中王象义参与贩卖男婴10名,得赃款2200余元;朱本德参与贩婴8名,得赃款1500元。
1995年5月5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王象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朱本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4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至3年。王象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1995年6月16日,在青州市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