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冷冻肉判得太轻了!河南,一男子从浙江平阳的一码头上,将四车冷冻肉品运送至河南鄢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21 19:45:51

卖冷冻肉判得太轻了!河南,一男子从浙江平阳的一码头上,将四车冷冻肉品运送至河南鄢陵销售,结果货车沿高速行驶至鄢陵南服务区时,疑似货车司机反水,其中一车肉品被当地公安民警查获,剩下三车也落网。而后,男子找熟人将查获的一车肉品要回,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份,周章龙收到消息,一个叫冯某的人在出售从海外走私到国内的冷冻肉,价格非常便宜。   意识到差价很可观,周章龙找到李某、杨某、聂某、王某等人,让他们开自己的货车跟他去干上一票!   随后,周章龙等人将冯某从海外走私的四车冷冻肉品,从浙江平阳县的一码头运送至河南鄢陵。   为了保护冷冻肉的安全,周章龙、范某与黄某等人跟车护送(这些冷冻肉没有手续,丢了货主也不敢报警,经常有人黑吃黑)。   2023年8月18日下午,李某开的第一辆车快到鄢陵时,周章龙和范某商量着卸点货卖钱。   范某点点头,联系了他的兄弟,随后范某的兄弟在鄢陵南服务区开着小货车等着了,谁知还没有卸成,就有几辆警车过来了。   周章龙得知李某的车被查的消息,让剩余的三辆车,立即下高速!   周章龙供述:   我联系了鄢陵这个接货人,给他说货在鄢陵县南服务区被查了。我下高速后和司机杨某联系了的,所以我怀疑是杨某举报,就想约着杨某吃饭,杨某没有同意。   李某那一车被查扣后,范某通过关系把货要了过来,让路某去卖。这车货大概10吨重,一共价值20万元,但路某从中办事,要花钱,给不了我和范某这么多钱。   另外,截至我们被抓获,陆某还没有给我和范某钱。   范某供述:   出事货物被查扣之前十几天的时候,我和周章龙一块去的福建福州,开的我的汽车,这是我第一次和周章龙一起在福建福州和“他”见面,在一个茶室里面。   当时周章龙没有让我进入到茶室,让我在车上等,周章龙和“他”进入到茶室喝茶,“他”说话的口音是南方口音,像是福建那边的,年龄在40至50岁之间。   周章龙和“他”从茶室出来后,晚上9点,我们一块吃了个牛肉火锅,然后我们就开车回浙江了。   之后周章龙接到装货的电话,我和周章龙就开着我的车回福建……我们还在安徽境内时,周章龙觉得安全了,我们走走停停,在服务区歇了一会后进入河南境内。   然后周章龙接到路上人的电话,说车出事了,周章龙给我说,李某那一车货被查扣了。   鉴定结果显示,周章龙等人运送的冷冻肉,产地为丹麦,共计1578箱,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的情况。   周章龙等人是明知运输的是走私冷冻牛肉,没有手续,外包装全是英文字母,没有中文,这几车货不能销售,这种牛肉也不符合国家规定,却实施运输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冷冻肉品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只有“生产”“销售”这种走私冷冻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会进到刑法的射程范围,运输是不构成犯罪的。   也就是说,周章龙等人如果只是运输4车冷冻肉,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范某熟人将查获的一车肉品要回,并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陆某,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周章龙的辩护律师提出:   周章龙与路某初步约定两万一吨,货物重约10吨,但是他们没有对该车货物进行称重,且由于存在被查处风险,路某要求后续另行算账。   所以这笔交易数额不明确,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对该车货物不适用简易交付。后周章龙等人被侦查机关抓获,销售行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意见:   称重笔录显示,这车售卖的冷冻肉为7700公斤,与货物重约10吨不符,应当以现场称量的7700公斤的较小重量认定交易总重。   由于路某没有支付货款,要求后续另行算账,所以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买卖合意,故采纳周章龙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   法院判决,周章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范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扣押在案的冷冻肉品,由扣押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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