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离婚都三年了,没想到前婆婆突然找上门,说女子跟她儿子结婚内些年,儿子

博仑有意思 2024-10-21 22:15:36

北京,一女子离婚都三年了,没想到前婆婆突然找上门,说女子跟她儿子结婚内些年,儿子找自己借了 200 多万一直没还,还让女子还一半。女子特别无奈:“我跟他结了一场婚,离婚的时候都说好了,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我一分钱都没拿,凭啥让我还?” (来源:通州法院) 小花彻底懵了,自己跟前夫大明离婚都三年了,前婆婆张大妈竟然三番五次找自己,说要跟自己谈谈。 碍于情面,小花去见了面。两人刚一碰头,张大妈就拉住小花的手,嘘寒问暖,问她这些年过得咋样。 小花礼貌地笑笑,说自己挺好的,可心里却犯起了嘀咕,自己当年跟大明可不是好聚好散,是通过起诉,让法院判离的。 当时跟前夫一家闹得挺僵,前婆婆突然找自己,估计没安啥好心。 果不其然,没说几句,张大妈就把话题转到了借款的事儿上。 张大妈拿出一张借条,说儿子当初为了跟小花结婚,从自己这儿拿了不少钱去买房,后来小两口做生意投资,撑不下去了,儿子又找自己拿钱周转。 一直到两人离婚,这 202.9 万元的借款,小花和儿子一分都没还。 小花如坐针毡,后悔来赴这场约,2020 年 6 月,她和大明离婚时,两人说好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 这段不长的婚姻,自己没拿老明家一点家产,至于张大妈说的这 202 万借款,自己压根儿就没听说过。 小花拿过借条瞅瞅,发现上面写着大明从母亲张大妈处借款 202.9 万元,可借条的日期却是 2020 年 7 月份的。 小花都快气笑了:那时自己跟大明都离婚一个多月了,他们母子之间的经济纠纷跟自己有啥关系,这算哪门子夫妻共同债务。 她跟张大妈说找错人了,张大妈该去找自己儿子要这钱。 张大妈恼羞成怒,说借条日期是 2020 年 7 月,可给自己儿子转账的时间在 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3 月。 这段时间,小花跟自己儿子还没离婚,这些钱是他俩一起花掉的,所以小花应该一起还钱。 小花表示自己没这还钱的义务,说完就起身走了。 之后,张大妈多次联系小花,让小花还钱,被拒绝后,她把小花和大明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花跟自己儿子大明一起偿还 202.9 万元借款和利息。 1、张大妈觉得这 202.9 万元是儿子大明和前儿媳小花的共同债务,让他俩一起还。 《民法典》第 1064 条规定:夫妻双方一起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大妈在法庭上,拿出了儿子给自己的借条,还有好多份银行转账凭证和取款记录。 张大妈表示儿子跟小花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以投资、生活开销和买房子等理由,找自己借钱,这 202.9 万元是小两口的夫妻共同债务,前儿媳小花应该跟自己儿子大明一起还钱。 大明对借款承认了,也同意还钱,可还要求小花一起承担责任。 2、小花却拿出了自己的离婚判决书,说两人财产早就分清楚了,自己没义务还钱。 小花觉得自己跟大明离婚都三年了,而且离婚时,关于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 要是这 202.9 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那大明离婚时就该提,让自己还一半,可当时大明和前婆婆都没说。 另外,大明出示的借条,是两人离婚后写的,所以自己对这债务一点都不知道,更没还钱的义务。 3、法院判决:大明承担 202.9 万元及利息的还债责任,小花不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 667 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意是借款合同成立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借款的事儿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个案子里,张大妈的出借记录显示 2018 年 5 月到 2020 年 3 月,给儿子多次转账,可借条是 2020 年 7 月签的,时间、金额对不上。 另外,张大妈也说不清楚每一笔转账的出借原因、用途,也没证据能证明,这些借款是大明和小花达成了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 借条上小花没签字,借条签的时候,小花跟大明已经离婚,大明不能代表小花的意思。 法院觉得这 202.9 万元不能算大明和小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小花不用承担还钱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大明给母亲张大妈偿还 202.9 万元借款和利息,小花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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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22 07:19

    这就是诈骗

  • 2024-10-22 11:22

    敲诈

  • 2024-10-22 13:24

    我看明白了 哈哈这就是所谓的死要面子活受罪都是自找的怨不得别人活该 世间没有后悔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