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判赔:9个月大婴儿火化后未留骨灰,家属起诉医院及殡仪馆胜诉 近日,重庆

媒体看社会 2024-10-22 20:34:47

重庆法院判赔:9个月大婴儿火化后未留骨灰,家属起诉医院及殡仪馆胜诉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一家医院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赔礼道歉。原告胡某和陈某的孩子在医院治疗后不幸离世,后发现殡仪馆在火化后未保留骨灰。法院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未征询原告意见即处理骨灰,导致原告丧失了祭奠亲人的特殊载体,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案件详情:2023年1月,胡某和陈某的女儿因病至重庆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但手术治疗未能挽回其生命,婴儿不幸死亡。胡某向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刘某作出授权委托,委托其代为处理女儿遗体火化及一切后事。刘某将遗体交给殡仪馆,并在遗体到馆通知单上说明处书写了:“同意火化 不看遗体 无灰”,并在通知单“家属或丧事承办人”签字处签名。 然而,在胡某和陈某要求殡仪馆提供死者骨灰时,被告知婴幼儿遗体火化后基本无骨灰。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向民政部门发函咨询婴幼儿骨灰是否留存,并电话访问了部分殡仪馆。最终得知采取合适的火化手段可以做到9个月的小孩在火化后保留少量骨灰。 法院认为,医院在未得到原告授权处理骨灰的情况下,未征询原告意见即处理骨灰,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夫妇丧失了祭奠已亡亲人的特殊载体,给原告夫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法院对死者骨灰的保护持肯定态度,认为骨灰作为近亲属寄托哀思、表达情谊、索源求根的特殊情感的载体,承载着浓厚的情感因素,具有强烈的人格属性,承载着丰富的人格利益和伦理道德。因此,即使骨灰不具有遗体、遗骨的外在形态,但仍然承载着亲属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应受法律保护。来源(网络) #爆料# #重庆靠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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