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一下就受伤?”陕西,两男子玩耍时,不小心碰到一位路人,结果路人去美容院按摩后,以脊椎受损为由,状告两男子赔偿3.5万元。两男人认为,路人本来就有颈椎病,否则正常人的话,不可能碰一下就受伤,于是拒绝赔付。法院这样判!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王某、李某、张军系出租车司机。事发当日,在车站等乘客期间,王某、李某在台阶上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王某被李某从台阶上推下去,正好撞到旁边看热闹的张军,导致张军颈部受伤。 事后,张军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部脊髓震荡、颈椎椎管狭窄。 张军认为,是王某、李某的原因,才导致自己受伤住院,因此一出院,张军便将王某、李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5361.49元。 法庭上,李某、王某认为张军住院26天与自己无关。理由如下: 首先,在事发3个月前,张军曾与他人摔跤,张军被摔倒后,曾颈椎不适,经检查,被诊断为:颈椎病;颈椎间盘轻度突出并对应椎管狭窄。 如此看来,张军在事故发生之前,颈椎已经受伤,且颈部脊髓震荡是一种颈椎非特异性退行性病变,其原因有可能是间接暴力,也有可能是因为“神经元分子紊乱”造成的。 故不能排除是因其长期开车,以及其本身就具有的颈椎病,导致颈部神经元紊乱而造成的颈部脊髓震荡。 其次,颈部脊髓震荡一般认为其恢复时间不超过24到48小时,张军住院长达26天,远超完全恢复的时间,且其有可能在住院的26天里,治疗非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颈部损伤。 另外,张军应当做伤情鉴定因果关系。张军被撞后,能够正常行走,期间他还又去美容院按摩,故无法判定是否是按摩导致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一、王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法院认为,两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行为、民事主体是否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王某被李某从台阶上推下去,确实撞到了张军,导致其颈部受伤,故张军的受伤与王某、李某的行为直接相关,二人存在侵害行为。 其次,张军住院后的诊断结果与上次住院的诊断结果并不完全相同,可以认定张军存在颈部脊髓震荡的损害后果。 再次,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时与数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考虑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损害参与度。 当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自身的疾病叠加造成损害后果时,要区分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和各个因素的作用力大小进行判断。 虽然张军自身有颈椎病,但综合分析张军的受伤原因,可以认定张军颈部脊髓震荡主要系李某、王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李某、王某两人对在客流密集的车站附近打闹会,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应当有共同认识,二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失,存在主观过错。 二、王某、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事实和上述分析,本案系共同侵权,王某应当与李文博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王某、李某认为,张军有可能在住院的26天里治疗非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颈部损伤,但二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军在住院期间治疗非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颈部损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张军本次住院治疗,本身具有非王某、李某外力所导致的诊断病情即颈椎椎管狭窄,故其自身应当承担次要损失。 最终,法院酌情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案情,酌情由王某、李某连带承担损失的70%,由张军自行承担损失的30%。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