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9个月大的女儿去世后,悲痛欲绝,全权委托给太平间工作人员火化,没想到,

豌豆大说法 2024-10-23 10:28:41

重庆,男子9个月大的女儿去世后,悲痛欲绝,全权委托给太平间工作人员火化,没想到,去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却被告知被无骨灰处理了,男子愤怒不已,将医院和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殡仪馆百般抵赖,称3岁以下都没有,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我要我的女儿,怎么会没有骨灰……” 王强坐在殡仪馆门口崩溃大哭,他不知道回去该怎么跟妻子解释,自己连女儿的骨灰都没保住。 抱着手中空空的骨灰盒,女儿去世前后的事,在他脑海反复浮现。 王强和李娜是一对年轻夫妻,他们的生活因女儿小乐的到来而变得温馨美满,但小乐9个月大时,突然病倒了。 夫妻俩将女儿送到医院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告知他们,小乐的病情十分严重,需要立即进行手术。 虽然手术风险很大,但为了挽救女儿的生命,王强含泪签下了手术同意书。经过焦急的等待,他们还是没能挽回女儿,得知女儿去世的消息,二人失声痛哭。 夫妻俩全权委托给医院太平间的工作人员处理,因为他们实在不忍心看女儿被火化。 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时却犯了一个严重错误,殡仪馆称,由于小乐不满三岁,火化后可能不会有骨灰留存,他没有多想,自作主张签署了“无灰”承诺书。 当王强得知女儿被无灰处理后,感到难以置信。对于他们来说,骨灰不仅是对女儿的最后记忆,更是情感的寄托。 殡仪馆解释说,0-3岁的婴幼儿本来就小,加上骨骼较轻,高温焚烧后很难留下骨灰。但这并不能完全说服王强和李娜,他们坚持认为适当的火化手段是可以保留少量骨灰的。 二人一怒之下,将医院和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她们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和赔礼道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诉求吗? 受托人应遵循委托人意愿,在面对是否留存骨灰这种问题时,需要找家属沟通确定,再签字,工作人员并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擅自签署了“无灰”承诺书,导致了委托人情感上的巨大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在办重要事项时,需要提前告知委托人,经过同意后,才能做出重要决定,即使当时联系不上,需要紧急处理,后期也要尽快告知委托人。 工作人员存在明显缺失,直到孩子父母去领取,才知道没有留下骨灰的消息,他有失职的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张辉的雇主,应对张辉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处理敏感事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62条规定:工作人员没有考虑到骨灰对他们的重要性,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不顾后果,也没让被代理人知情。 医院太平间的工作人员,能犯下这样的错误,是医院管理上的疏漏,医院应当对他的行为负责。医院未能确保员工在处理此类敏感事务时遵守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相关规定,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张要求侵害的一方对自己进行赔偿,即使损失不能挽回,也能要求合理的经济补偿。 夫妻俩在失去女儿后,未能保留骨灰,这对他们来说是沉重的打击。法院判决的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既是对他们情感损失的补偿,也是对医院和殡仪馆不当行为的一种警示。 10月22日,据半岛晨报报道,法院审理认为,工作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决定不保留骨灰,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他们真诚道歉。 对于夫妻俩来说,赔偿金也弥补不了没有留下骨灰的伤痛,他们内心永远会存在遗憾,这件事也提醒了医院和殡仪馆,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一定要通知到家属,而不是让代理人做决定。 如果工作人员签字时,能给王强夫妇打个电话询问,这件事就不会发生了。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 (来源:半岛晨报2024年10月22日关于《9个月婴儿离世未被留骨灰家属获赔4万》的报道) 文|百香果 编辑|百香果

0 阅读: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