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发现未婚妻出轨后,一气之下,将未婚妻出轨的证据,整理成PDF,发给了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0-23 18:41:56

浙江,一男子发现未婚妻出轨后,一气之下,将未婚妻出轨的证据,整理成PDF,发给了对方的亲戚朋友,不料未婚妻报警后,公安机关以男子违法为由,对其行政拘留7日,与此同时,公司也将男子开除。男子觉得憋屈,便将此事分享到了网上。(来源:华商网) 李某某(化名)是一名年轻的职场白领,因为大学的时候学习成绩优秀,他在毕业的那年,就成为了某国企的一名职工。 按理说,李某某如此年轻,又勤奋努力,假以时日,肯定能够大有作为。但偏偏,一时的冲动,让李某某跌落谷底。 事情还要从他的感情说起,他有个交往9年多的女朋友小敏(化名)。 小敏是他的高中同学,二人确定恋爱关系以后,关系一直比较融洽。如果没有这次意外,可能二人已经结婚。 可惜,一次意外,李某某发现了小敏劈腿的事实。愤怒的他没有过多的思考,在收集好证据以后,制作成PDF的格式后,发送给了小敏的同事、亲戚、朋友,以及一切与她相干的人。 这一下,小敏彻底火了,她变得不敢面对同事与朋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坚定的选择了报警,并且拒不谅解李某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小敏拒不谅解,且李某某造成的影响过于恶劣,所以警方认定其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对李某某行政拘留7日。 另一边,李某某被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通知了李某某所在的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得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节恶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领导层经过商议决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其给予解除合同的处罚。 据此,李某某已经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他无处可去,只得返回了老家,同时将此事分享到了网上,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表示,虽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好在没有结婚,否则孩子都不一定是自己的;也有网友疑问,难道女子出轨不是违法吗?为什么要惩罚男子。 无疑,民间多数人都为李某某鸣不平,但事实上,女子的行为虽然不妥,但并不违法,李某某没有任何权利可以主张。 首先,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婚姻关系,唯一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登记。 本案中,虽然双方认识9年、马上结婚,但因为没有结婚登记,所以仍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这种情况下,李某某不能以女子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为由,向其主张任何的权利。 当然,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女子在与李某某具有恋爱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女子作为独立的自然人,其与谁交往纵使有失妥当,那也属于她个人的隐私问题,李某某在不具备任何权利的基础下,擅自收藏她人的隐私,并将其公之于众,显然构成隐私侵权。 基于此,如果女子李某某报警以后,继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法话,李某某还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最后,李某某因为一时冲动,毁了自己的的大好前途,很多时候,我们的一时冲动,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用他人的错误惩罚自己,实在是不值得提倡。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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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24 18:50

    应该发到亚洲电视台

  • 2024-10-24 19:17

    这文章有毒,完全是意淫,黑暗料理系列,没一点正能量。先不说男子发给亲戚朋友,并未对外传播!并不会构成什么事,即使是的,大家也都会为男子点赞支持!全文不提该出轨女子任何过错,反而有祖坟冒烟光宗耀祖的意思!只能说男子运气好结婚前发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