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先动的手,我不能反击吗?”内蒙古,一男子在买车过程中与老板发生争执,因老板扇

滨培看法 2024-10-23 19:15:38

“他先动的手,我不能反击吗?”内蒙古,一男子在买车过程中与老板发生争执,因老板扇了男子一耳光,男子忍无可忍,且又是散打冠军,便给了老板一拳,谁知老板却直接倒地身亡。事后,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而男子则表示其是正当防卫,无罪,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男子张小松在其父亲张大江的带领下来到当地一处二手车行,准备为张小松购置一台二手车辆。 父子俩来到二手车行,车行里车位十分紧张,他们找了好久才看到一个空位。

张大江刚准备把车开过去,一辆黑色轿车突然从后面飞速驶来,抢先一步占了车位,还把他们的车给蹭了。 张大江火冒三丈,打开车窗质问:“这明明是我们先看到的车位,你凭什么要占?”

这时,从黑色轿车上下来一个微胖的中年男子,满脸傲慢地说:“我想停哪就停哪,也不打听打听这是谁的地盘!”

原来,这人正是当地二手车行的老板王一霸,他为人向来嚣张,是有名的刺头。

张小松见状,连忙劝着父亲不要和对方一般见识,大不了重新再找个车位停车。

但张大江却丝毫不肯让步,他认为自己没有错,是对方占自己的车位,一点理也不讲。 王一霸听见张大江发牢骚的话语后,甚至直接指着张大江开始骂了起来,说他们一脸穷酸样,凭什么配和自己争车位。

而且,王一霸还贼喊抓贼,说他的车被张大江给蹭了,必须要张大江赔偿,否则没完。 张大江被对方的这一番操作气得直哆嗦,打算下车和对方理论。

张小松跟着父亲后面,不断劝其别吵了,赶紧离开。

然而,王一霸却不依不饶,还拦住了他们的去路不让走。 就这样,双方越吵越激烈,王一霸甚至张大江动起手,拉扯起来。

因怕父亲吃亏,张小松赶紧赶紧上前拉开他们。

王一霸因没有站稳,在此过程中差点摔倒,他恼羞成怒,将此过错算在了张小松头上,便冲过来就给了张小松一巴掌。

张小松被打得眼冒金星,嘴角流血。 此刻的他被王一霸的嚣张行为彻底激怒了,遂直接冲上去给了对方一拳头。

王一霸应声倒地,一动不动。 一开始,父子俩以为王一霸在耍赖,叫了他几声,却不见回应。

他们意识到情况不妙,瞬间慌了神,便赶紧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

待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经检查,王一霸已死亡,死因是脑颅部重度损伤。 事后,整个二手车市场一片哗然,有人为张小松父子点赞,认为他们除掉了当地一害;也有人在看热闹不嫌事大,认为这对父子俩摊上大事了。

王一霸的家属也愤怒地要求警方严惩张小松,说他是故意杀人。

经了解,张小松现年23岁,是当地的散打冠军,小有名气,曾跟名师学习过武术,身手了得。

那么,对于本案又应如何评价呢?

1、王一霸的家属认为张小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在双方冲突过程中,王一霸先动手给了张小松一巴掌。

但张小松明知自己是散打冠军,出拳力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旁人大不相同,基于此,其仍向王一霸的头部打去,最终造成了王一霸死亡结果的发生。

张小松主观上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应当要根据《刑法》第232条进行惩罚。

2、对此,张小松则认为王一霸动手在先,他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一霸抢车位、剐蹭车辆后倒打一耙、辱骂自己和父亲、与父亲发生肢体冲突并打了自己一巴掌,这些行为构成了对自己及父亲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不法侵害。

基于此,自己才出手进行反击自卫。王一霸的一系列挑衅和攻击行为是导致冲突升级的主要原因,自己反击合法正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院方又会怎样认定呢?

首先,张小松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

从主观方面来看,张小松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整个事件是由王一霸的一系列挑衅行为引发的,张小松在之前一直试图避免冲突,拉着父亲想离开现场。

他只是在被对方打了一巴掌后,处于激愤状态下做出了反击行为。其目的更可能是为了制止王一霸的攻击,而不是要致其于死地。

所以,故意杀人罪并不存在。

但是,张小松作为一名散打冠军,应当预见到用拳头击打他人头部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包括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

但由于情绪激动等原因,他还是实施了该行为,最终导致王一霸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也认定张小松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遂以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此外,张小松在民事上,同样要向对方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10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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