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两名公职人员把零食店的老板打成了轻伤一级,最后想要用40万元私了,结果遭

岔气查理 2024-10-24 08:56:00

内蒙古,两名公职人员把零食店的老板打成了轻伤一级,最后想要用40万元私了,结果遭到了零食店老板的拒绝,希望走法律程序。 素材来源于:南昌晚报。 张女士的母亲在闹市区开了一家零食店,每天母亲都会很早就去到店里开门,目的就是让自己的销售更好一些。 可事发当天,母亲去的时候却发现有一辆黑色的车子停放在自家店门口,这让进出的顾客相当不方便。 母亲四处打听这辆车子到底是谁的,但是一直没有打听到,直到中午车子都还没有开走。 后来看到车主来了,张女士的母亲赶紧让对方挪开,说这样自己不好做生意。 对方不但没有丝毫的歉意,反而回怼道:“我为什么要挪车?这是你的车位吗?” 张女士的母亲就有点气愤了,心想我好好让你挪车,你却这样怼我,有意思吗?所以就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 双方因此就发生了争执,此时对方的杨女士就直接挥手掌掴了张女士的母亲,张女士的母亲也赶紧反抗,哪能受这样的窝囊气呀?于是也开始抓扯起对方。 而这时,旁边的男子尚先生也参与进来了,直接也开始殴打起张女士的母亲。 张女士的母亲就这样被两人又是抓又是扯又是推搡,最后一人不敌两手,终于被打倒在地了。 此时,两人并没有感到惊慌,而是若无其事地开车走了。这时,张女士知道后赶紧报警,并且将自己的母亲送去救治。 经过一系列的检查,母亲骨折了,属于轻伤的范畴。 后来这两人已被行政拘留了,在这期间,对方还派了中间人来找张女士他们,愿意出40万调解此事。 而张女士和母亲完全不接受,这不是钱的问题,对方公然打人,就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不是用钱就能解决的问题。 为什么这两人又希望用钱解决问题呢?后来才知道,男子尚先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干部,而杨女士是电力部门的干部,这样传出去可不好啊,万一刑事拘留了,那可要留案底的哟。 可是张女士和母亲不愿意和他们和解,就是要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走,在这件事上,两母女的意见相当统一。 后来,民警也回复了张女士,说已经刑事立案了,正在向检察院报捕,但是也给她们说明了一下,这种轻伤害的,一般不会批捕。

张女士她们觉得没问题,只要按照相应的法规来就可以了,她们相信正义不会迟到。 而打人的尚先生和杨女士呢,原来都是退休人员,网友们说:真是想不明白,都这把年纪,怎么还这么暴躁。

最后到底会如何处罚这两个人?相信大家都在等后续的结果。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两名公职人员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他们是退休人员,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因退休身份而免除 。 二、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两人殴打行为侵害了零食店老板人身权益,老板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虽打人者愿出40万私了,但受害者有权拒绝并通过法律程序确定赔偿金额,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三、治安管理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此事件中两人结伙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即便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也可在刑事诉讼中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 四、公职人员身份影响 两名公职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形象,违背职业操守。若被认定犯罪,会面临政务处分,可能被开除公职等,这体现了法律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严肃处理,维护了公职队伍的纯洁性和公信力 。 五、法律程序及后续处理 受害者选择走法律程序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方式。民警称轻伤一般不批捕,但不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和后续处理 。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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