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败诉了!吉林长春,一男子在银行存下50000元钱后,交给父亲,让父亲养老用。

岁已暮聊社会 2024-10-24 18:23:51

银行败诉了!吉林长春,一男子在银行存下50000元钱后,交给父亲,让父亲养老用。21年后,男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这张存折,并前往银行,准备把卡里的钱都取出来。万万想不到,被银行告知,卡里的钱已经被人异地取走,并且该存折已经销户了。男子不干了:存款折上明明没有取款记录,凭什么不让取,当我是三岁小孩,好骗吗?男子认为银行就是想私吞这笔钱,找的烂借口。随后,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环球网)

“请帮我把卡里的50000元钱取出来!”杨亮把存折和相关证件递给了柜员。

柜员接过去以后,在电脑上操作一番,然后对杨亮说:先生,您这张卡已经注销了,并且卡里的钱只剩下10元钱,其中49990元早已经被人异地取走了!”

杨亮大惊失色,这怎么可能呢?对柜员说:“存款折上没有取款记录,这什么可能呢?你再查查!”

柜员不耐烦的说:“我说的还不够清楚吗不都?已经注销了!”

杨亮气愤的说:“你当我是三岁小孩好糊弄吗?你们说注销了,我看你们就是想私吞我这笔钱,找的烂借口!”

柜员认为杨亮胡搅蛮缠,不可理喻。

杨亮事后有找了经理,可经理也给相相同的说辞,杨亮说,既然银行一口咬定是被别人异地取的,那就应该提供取款人的信息。可经理却说,取款人的信息不方便透露。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杨亮见继续纠缠下去也没个结果,只好离开了。

原来,这张存折是杨亮在1998年7月,办理的,并在里面存了50000元活期。

因其父亲已经73岁了,他在外地工作,想把父亲接去同住,可父亲在老家呆了一辈子了,根本离不开那里,所以,他尊重父亲的意愿,留父亲在老家独自生活。

杨亮把这张存折交给了父亲,并把密码告诉父亲,让他缺钱就去取。

在2016年杨亮的父亲因病去世,杨亮悲痛欲绝的为父亲办理了葬礼,然后,就回去工作了。

3年后,杨亮回老家办事,他回到了父亲生前住过的老房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他发现了这张存款折。

然后,他决定把把折上的钱都取出来,却被告知,卡上的钱早已经被人异地取走了,并且卡已经注销了,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杨亮不能接受银行的说辞,事后多次向银行讨要说法,无果。

杨亮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杨亮称,父亲在异地只有自己一个亲人,自己从没办理过异地取款。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他认为这都是银行看父亲去世,死无对证,想私吞这笔钱,并且存折上根本就没有取款信息,他不相信银行的说法,同时要求银行提供原始档案。

2、银行认为存折已经注销了,并且存折上的钱已经被异地取走,杨亮的存折已经无效了,杨亮不应该揪着银行不放,银行也是按程序办理业务。

《商业银行法》规定,储户拿存储凭证支取存款,如果存单有问题,银行拒绝支取存款理由合法。

银行提交了一份详细的代存取清单,用以证明有人在1998年8月1日通过异地取款的方式,从其存折中取出了49990元,取款后存折的余额仅剩余10元。

银行还表示,尽管相关的档案资料仍然保存完好,但由于该笔取款发生在异地,根据当时的操作条件和记录保存情况,银行暂时无法直接找到该笔取款的详细记录。

同时,银行也解释了为何无法提供取款原始凭证的原因。

银行方面称,由于当时5万元的金额相对较小,并未纳入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查询系统,因此无法直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和调取相关凭证。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既然银行无法提供取款原始凭证和有力证据,来证明杨亮取过钱,银行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杨亮5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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