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之委托代理,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但不论是哪种,无代理人(受委托人)签字或同意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
一、理论依据: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作为法学上的七大发现之一,代理权授予行为理论认为,代理权授予系单方法律行为,具有独立性及无因性,无需代理人的承诺作为授权行为成立的要件。详情参见王泽鉴先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二、法律依据:实体法与程序法
1.实体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程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基于以上分析,代理权授予在委托人(被代理人)作出即生效,也即授权委托书无需受委托人(代理人)的签字确认或者同意,只要委托人(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