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女同事从他身边走过,周浩忍不住心猿乱马起来,他单身多年,但也有需求需要解决,在经过激烈的心理斗争后,他最终没有控制住自己,与一名女子相约,中午下班以后,在酒店见面。然而,二人正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门却突然被打开。 2年以前,周浩经过自己的努力,入职了江苏盐城当地的一家公司。他的工资很高,仅仅每个月的基础薪资,就高达16000余元。 第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3年,此时正是他履行合同的第二年。 如果没有这次意外,以他的工作能力,公司肯定会续签合同,再不济,纵使不再续签,也可以获得赔偿,但偏偏,发生了这件事。 周浩虽然已经工作几年,但因为性格的原因,一直没有女朋友。 当天上午,周浩按例来到公司上班时,女同事那婀娜多姿的身影,让周浩忍不住浮想翩翩起来。 他联系了之前在网络上添加的女子,询问12点以后是否有时间。 在得到肯定的答复以后,周浩等着一下班,饭都没来得及吃,就来到酒店,与女子发生了不正当交易。 然而,就在这个过程中,警方突然收到了某群众的举报,将周浩与女子抓获归案,并分别对二人进行了询问。 由于系现场抓获,二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嫖 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周浩与女子已经实际完成交易,不属于情节较轻,所以警方最终对周浩,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周浩将此事告知家人以后,委托家人向公司进行了请假。 按照周浩的想法,家人随便编造个理由请假,公司应该不会得知此事。 但世界上没有密不透风的墙,周浩利用午休时间违法的事,还是被传到了公司领导层的耳里。 于是,公司领导层经过商议,认定周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遂与周浩解除了劳动合同。 拘留期满后,周浩想着回公司继续上班,却收到了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 气愤的他认为公司不讲仁义,遂否认他因嫖 C被拘留的事实,选择与公司进行了劳动仲裁。 他辩解称,公司只是通过闲言碎语,就认为他被嫖 C,显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事实上,他履行了法定的请假手续,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第一回合,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更没有仔细应对,仲裁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周浩赔偿金60000多元。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直接起诉到了人民法院,并申请法院调取周浩因为嫖 C被拘留的证据。 眼看公司调取了证据,周浩又辩解称: 第一,他嫖 C的时间并未上班期间,而是中午下班后,属于他的个人时间,并没有影响工作; 第二,他虽然被拘留,到提前履行了请假手续,没有影响工作的正常流转。 第三,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他并不知情,更没有预料的可能性,公司仅仅是他第一次违法,就直接开除,明显处罚过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周浩的辩解能够成立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可以看出,公司明释明,员工因嫖 C 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被拘留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行为合法。 虽然周浩辩解称系不知情,但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公司曾组织每一位新入职的员工学习,故其辩解不能成立。 至于是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关系。所以最终,公司撤销了仲裁结果,判决公司无需赔偿。 最后,嫖 C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违法,通过本案警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一定要洁身自好。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