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败诉!”河北邯郸,一男子在8个月前的一个晚上,在某高档会所消费1400元,不料该金额与不正当关系交易的金额一致。据此,警方认为男子存在pc行为,遂对男子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正常消费,如果警方不传唤他的话,他都不知道这家会所存在违法交易行为,遂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据悉,去年9月5日上午,男子杨某突然接到了当地民警的电话,称有一起案件与杨某有关,需要杨某协助调查。 为尽快破案,杨某二话不说就去派出所接受询问。 在询问过程中,杨某得知,去年1月份,杨某在某会所有一次消费记录,消费金额为1400元。 而且,这1400元是在一个晚上分两次支付的,每次支付700元。 与此同时,在公安机关查到的线索里,会所在不正当交易过程中,有700元和1400元两种定价,而杨某的1400元正好与不正当交易对号入座。 所以,公安机关据此认定为杨某存在pc行为。于是决定对杨某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杨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理由如下: 1、事发当晚,他处于醉酒状态,记忆模糊,是朋友带他去的会所,在此期间,他根本不知道该会所提供不正当服务。 只记得他去会所后昏睡不起,时间到了,有个技师拍拍他,让他走,但他醉酒起不来,所以后来又刷了700元就继续躺着。 2、消费的时间是去年1月10日,但公安机关在去年9月5日才联系他,这期间隔了八个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然而,本案中的8个月,已经严重超出6个月的时间。 3、《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现在,警方仅凭借他的付款金额与不正当交易收费项目的金额一致,便认定他存在pc行为,属实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杨某完全是谎话连篇,理由如下: 首先,杨某自称仅接受了技师的按摩和拍背服务,但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据查实,结合经营者、女技师的供述,该会所只提供700元和1400元的不正当服务,根本不存在足疗和按摩服务。 其次,杨某自称自己第一次去会所,且处于醉酒状态,无主观意识。但是,根据收银记录显示,杨某在当晚23时17分,通过同伴朱某在会所支付700元嫖资,23时55分,又支付加钟700元费用。 试想一下,到底是怎样的足疗和按摩服务,能让杨某在间隔38分钟的时间段内,两次消费700元? 另外,杨某支付按摩费用的金额远远超过当地的正常按摩消费标准,杨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不知道当地的消费水平。 退一步讲,如果杨某真的处于醉酒状态,是会所坑了杨某,作为正当人,第二天酒醒后,杨某肯定会去会所理论,维护自身权益,但其却没有,明显表示认可这笔转账。 综合上述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会所不提供足疗和按摩服务,只提供不正当服务。 最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针对的是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间,而非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时间,也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时间。 本案中,公安机关于去5月10日受理案件,而杨某的pc行为发生在去年1月10日,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公安机关为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而该公安机关对杨某所作的处罚为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针对行政处罚而言,应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非指定的公安机关管辖,除非有明确通知。 本案中,上级公安机关于去年12月12日,指定案涉公安机关管辖行政案件,故在去年12月12日之前,案涉公安机关对该行政处罚案件没有管辖权,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撤销了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