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与妻子闹矛盾,遂持刀前往妻子娘家,将刀架在大舅哥的脖子上,威胁妻子回家。不料,在抢夺过程中,男子戳伤大舅哥的小腿,造成大舅哥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可法院却有不一样的看法。 (来源: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据悉,2020年11月,男子郭某与妻子马某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 2021年9月,二人的千金小小郭出生。 然而,自女儿出生后,两人便争吵不断。更慎者,郭某有时候还家暴马某,这让马某以及其家人久久无法释怀。 2022年8月,两人又大吵一架,郭某再一次对马某动手,于是,马某一气之下跑回了娘家。 这一走就是一年,期间郭某好言好语劝过马某回家,但马某始终无动于衷。郭某又请求马某的家人劝说马某回家,然而,马某的娘家人也认为郭某并非良婿,所以并不同意马某回家。 郭某越想越气,郭某认为,马某之所以不回家,其娘家人有很大的“功劳”。 去年8月3日,郭某在微信上和马某大吵了一架,马某还借此机会拉黑了郭某。 郭某越想越气,因此在当晚,郭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匕首,翻墙进入老丈人家中,将匕首架在大舅哥的脖颈处,然后威胁马某回家。 然而,当晚,老丈人家中除了老丈人、丈母娘、大舅哥之外,还有马某的二哥、姑父、表弟,对方人多势众,所以郭某很快被制服。 然而,在双方争夺匕首过程中,郭某手中的刀伤到了大舅哥的右侧小腿。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郭某意图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且,郭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最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随后,法庭上,郭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本案因婚姻纠纷引发,郭某无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且郭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郭某适用缓刑。 那么,本案应如何定性呢? 在这起案件中,郭某因马某拒绝回家与其共同生活,为泄私愤,案发前曾对大舅哥及亲属辱骂、威胁,案发当晚又携带匕首翻墙进入大舅哥家中滋事。 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证明郭某将匕首架在大舅哥脖颈处的事实。 但根据现场监控视频,郭某进入大舅哥家中阳台后,具有趁大舅哥及亲属不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时机,但其并未实施持刀捅刺等积极追求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这与郭某欲持刀控制大舅哥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故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不宜认定郭某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除此之外,郭某在夜晚持刀翻墙进入大舅哥家,人身危险性大,大舅哥及亲属欲夺取匕首的行为符合常理。 在夺刀过程中,郭某拒不交出匕首,导致大舅哥右侧小腿受到刺切伤,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认为郭某不能平和、理性地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然而,郭某在夜晚持刀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犯罪,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