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醒来以后,全身不穿任何衣物,有一个陌生男子睡在我旁边,我什么都不记得了,只是下体感觉到不舒服。”叶婷面对朋友的询问,完全不记得昨天晚上发生了什么。 (来源:四川峨眉山中院,文中名字为化名) 叶婷是四川峨眉山人,她性格活泼、爱好交友,平日闲来无事的时候,经常和亲朋友聚在一起,一同喝酒放松,和多数年轻人一样,她喜欢一醉方休,完全不考虑后果。 当天晚上,叶婷受一位朋友的邀约,在当地一家人气颇为火爆的酒吧喝酒,在酒吧昏暗的灯光下,几位年轻人完全忘记了生活中的烦恼,想的只是和朋友尽情的碰杯。 几个流程下来,众人都已经喝了上头,有的人打了个招呼就各自离去,有的人则趴在桌子上。 凌晨3点多钟,叶婷喝得完全断了片,她靠着本上完厕所之后,回来的时候,却坐错了桌子,坐到了男子郑华旁边。 此时郑华和朋友恰巧准备离开,看到突然来了一个美女,顿时显得有点不知所措起来。 “当时我建议他叫酒吧的工作人员过来,结果周华让我先走,他要将这位美女送回家中。”据周华的一位朋友称,当时这位美女完全没意识,周华抱着她上了一辆出租车,要将她送回家中去。 然而,虽然周华嘴上说着要将叶婷送回家中去,但行动上却背道而驰,他一上车,就在手机上预定了一家酒店,让司机师傅将他送到酒店去。 对于司机师傅来讲,这种情况很常见,他误以为二人是情侣关系,所以没有任何的犹豫,按照周华的指令,将他送到了目的地。 “这位顾客先办理了登记入住以后,又抱着女生进去。”按照酒店服务员人员的说法,当时叶婷无法独自行走,被周华抱进了房间内。 随后,发生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等到叶婷醒来时,已经没有后悔药可吃,手机上出现了许多未接来电。 她的朋友发现叶婷不见后,给她打了许多电话都没有接,替她报了警。 而面对叶婷的质问,周华表现得支支吾吾,不知道说些什么,但他自知难逃法网,主动等候民警的到来。 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周华的供述极其不稳定,他先是辩解称,他开始确实是想送叶婷回家的,但因为叶婷完全叫不醒,只得送到了酒店,到酒店以后,叶婷中途醒来,主动要求与她发生关系。 鉴定结果出来后,周华又辩解称,他没有想与叶婷发生关系,当天晚上将她的衣服脱光以后,只是用了手,他的罪名应当是强制猥亵罪。 叶婷完全不记得昨晚发生的事,房间内的经过只有周华的陈述,但只得肯定的是,经过鉴定,当晚二人并未发生关系。 另一边,周华因此被刑事拘留后,他的家人主动找到叶婷赔偿,获得了叶婷的谅解。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周华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首先,在周华未与叶婷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周华的行为可能涉嫌两个罪名,即强制猥亵罪、强奸罪未遂。 两罪在结果上表现的一样,区别主要在于,前罪不是以发生关系为目的,后罪则恰恰相反。 由于现场的客观证据有限,周华的笔录又具有反复性,也让其主观目的到底是何,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法律讲究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现在只有周华笔录的情况下,无法断定其必然想要与叶婷发生关系,但值得肯定的一点是,其肯定有猥亵叶婷的故意。 所以在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周华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强制猥亵罪。 其次,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的其他方法,特指一切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本案中,周华虽然辩解称叶婷醒来后中途自愿,但从双方的关系来判断,双方系第一次见面,出租车司机、酒店服务员的证言,亦可以证实,叶婷当时处于醉酒没有意识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周华利用了叶婷的状态,将其带到了酒店内,叶婷是没有能力表达其自由意志的,故应当视为周华违背了妇女意志。 所以最终,周华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5年以下。周华系自首归案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线的30%以下;周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结合周华具有的其它从轻、减轻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周华有期徒刑二年。 最后,妇女意志不可违背,周华自以为对方醉酒不省人事,就想趁机占便宜,实则是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通过本案也警示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做违法乱纪的事。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