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不顾父母的反对与在娱乐场所认识的女子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被父母赶出工厂几年后,父亲因妻子去世又让男子回工厂上班并修改遗嘱,要让男子独自继承遗产。父亲也去世后,男子与姐姐因争家产打起了官司。可男子获得大部分遗产三个月后,也意外去世。之后,姐姐又与弟媳因争价值上亿元的遗产打起了官司。
(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孔大爷与老伴彭大妈早年通过自己的努力,开办了一家规模很大的工厂。二人育有一对子女
大女儿孔女士名牌大学毕业后,先进入工厂工作,主要是负责行政管理工厂。
小儿子孔先生则是职校毕业,但孔先生毕业进入学校后,受到孔大爷的重用,接手经营工作。
为了让孔先生能够尽快接手自己的生意,孔大爷无论是去出差开会、谈生意还是应酬,都会带上孔先生。想培养其成为接班人的意图很明显。
对此,一直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且从小就比弟弟成绩要好的孔女士非常不满,但敢怒不敢言!
孔先生参加工作几年后,因应酬认识在娱乐场所工作且年龄比孔先生要大五岁的陈女士。
两人认识半年后,孔先生瞒着家人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但二人的关系,很快就被孔大爷与老伴知道,并明确表示父母不同意二人在一起。
可孔先生并没有听父母的建议。孔大爷多次劝说无果后,直接将孔先生派到外地分公司工作。
可孔大爷没想到的是,孔先生去外地工作时,也带上了陈女士,并与其租房同居。一年多后,还怀孕了。孔大爷得知时,陈女士已怀孕6个月。
随后孔大爷以继承家产为条件,让孔先生分手。
可孔先生不仅不同意,还明确告知父母称,其半年前,就已经与陈女士领了结婚证。
事后孔先生与父母的关系决裂并因此丢了工作。
孔先生被调到外地工作期间,孔大爷把机会给了大女儿孔女士。其也不负所托,当了总经理。
五年后,老伴彭大妈因病去世。孔先生带来着两个子女及妻子陈女士出席葬礼时,孔大爷看到自己的孙子、孙女后,又让孔先生回来工厂工作。
但孔先生回到工厂工作后,只是负责后勤的工作。工厂的大权早已经被孔女士牢牢掌握。
彭大妈去世三年后,孔大爷也因病入院。事后孔大爷通过律师修改其与彭大妈之前立的遗嘱。
新修改的遗嘱的内容为,孔大爷要将自己的遗产份额留给孔先生一人继承并注明由其本人所有。
住院一年后,孔大爷因病去世。之后,孔先生与孔女士为争夺父母的遗产,闹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据此,法院认定孔大爷在修改遗嘱时,只能对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作出处分。
其次,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具体而言,彭大妈与孔大爷是夫妻关系,二人名下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彭大妈生前已立遗嘱,其名下夫妻财产的份额,由两个子女共同继承。
因此,法院认定,彭大妈夫妻财产50%的份额,由孔先生、孔女士各占25%的份额。
最后,孔大爷已经将其个人夫妻财产50%的份额,留给孔先生继承。因此,这时孔先生占有父母遗产75%的份额、孔女士占25%的份额。
孔女士认为,其当总经理后,全权管理价值上亿的公司,赚得钱比父母经营时还要多,凭什么要让弟弟分走75%。孔女士不服并据此提出上诉。
但二审认为,公司所有一切都在孔大爷与彭女士名下。其二人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
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可戏剧性的是,孔先生打赢两场官司三个月后,也因意外身亡。事后孔女士又与大嫂陈女士母子三人对簿公堂,理由是孔大爷生前的遗嘱注明只由孔先生一人继承,陈女士等人就无权继承。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法院这次这样判!
第一,孔先生继承父母的遗产后,确为其个人财产。但在孔先生去世后,就已变为其个人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据此,法院认定孔先生先前所留财产为遗产,丧葬费及抚恤金并非遗产,且孔女士无权主张。
第二,孔先生生前并未立遗嘱,故应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虽然孔先生从父母处继承得来75%的份额,不是其与陈女士夫妻财产,其死亡后不能先分陈女士一半的份额。但此时已成为孔先生的遗产且孔女士并非第一继承人,因此,孔女士也权无主张,即应由陈女士母子3人共同继承。
综上,法院驳回孔女士的诉求且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