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谈不拢就直接强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为何成“沉默条款”?

智勇评社会 2024-04-14 19:10:59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这是征地拆迁中必须遵守的法定原则。但实践中经常事与愿违,一些拆迁部门由于和被征收人就拆迁补偿达成不了合意,则可能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或暴力强拆的方式来加速推进征收工作。殊不知,这种方法既损害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到公权力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同时也违法了法定程序,是一种违法行为。

【案情介绍】

马先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村中有一处宅基地,自己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供一家居住。不久前当地开展旧村改造项目,马先生的房屋也被纳入到土地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组织人员上门与马先生商讨补偿事项,但因为补偿条件过低,不能保障马先生原有生活水平,相反还导致马先生一家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所以马先生始终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合意。

2022年5月,裕华区某街道办在未事先通知马先生,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行封锁马先生房屋并将其暴力拆除,马先生辛辛苦苦建造的房屋及室内物品无一幸免,瞬间被夷为平地。

面对街道办的暴力强拆,马先生也不甘示弱,很快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燕丽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分析】

贾燕丽律师认为,本案中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街道办并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而在其组织人手拆除房屋前,也未作出任何书面通知,未申请法院执行,系程序违法。同时,街道办在拆除房屋前并未履行补偿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诉讼过程】

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辩称:因为马先生提出的补偿费用过高,拒不搬迁,导致回迁工作与项目开发无法推进。为维护社区集体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决定收回强制拆除马先生房屋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诉讼结果】

复议机关裕华区人民政府认为,街道办在强制拆除房屋前未履行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某街道办将“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强制拆除马先生房屋的理由,但这种理由站得住脚吗?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行为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表现?这些都是需要依据具体法律条文来界定的,而不是拆迁部门主观臆想。

退一步来说,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强制拆除,也不能违背法律程序的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不能成为“沉默条款”,而应成为征收部门不能逾越的一道红线。唯有这样,才能促进征收工作有序推进,才能保障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郑小红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