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消费也算嫖C?”河北邯郸,男子在高档会所消费1400元,岂料该金额与非法交易金额一致,警方以嫖C罪,予以男子十五日拘留,罚款5000元。然而,男子却直呼冤枉,认为自己正常消费,并未参与非法活动,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你涉嫌一起嫖C案件,尽快到案接受调查!” 2023年9月5日,杨先生(化名)接到了当地警方的电话,称他八个月前,涉嫌参与非法活动,需要到案协助调查。 原来,早在1月10号的时候,杨先生和朋友来到了当地的一家会所,而由于当时他处于醉酒状态下记忆十分模糊,在朋友的搀扶下,这才第一次来到了这里。 到了当晚十一点五十五分时许,杨先生休息的差不多了,见按摩师手法还算可以,浑身明显舒畅了很多。 于是,考虑到朋友朱某(化名)还在一旁按摩,便用朋友的会员卡,在会所里消费了700元,83分钟内消费1400元。 然而,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正是那次消费,却让他摊上了大麻烦。 差不多过去八个月左右的时间,也就是9月5号上午,杨先生接到警方电话后,驱车来到了派出所。 在警方的告知下,杨先生这才得知,自己涉嫌参与卖Y活动,而起因还要从五月份说起。 相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世纪大街的某会所疑似卖Y窝点,随后经查实,在其会所内,查获参与非法活动共十五人。 随后,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会所提供的700元和1400元的项目存在非法服务。而通过查询该会所的交易记录,警方发现杨某在8个月前曾在会所里消费了1400元。 简单来说就是,该会所只有700元或1400元的项目提供非法活动,由此认定杨某存在嫖C行为。 然而,杨先生却表示十分冤枉,认为自己第一次去那家会所,并且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只接受了技师的按摩和拍背服务。 不服判决的杨先生,将当地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相应处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该如何看待此事? 1、案件的核心在于警方是否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杨先生确实参与了非法交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必须基于确凿的证据。 警方仅凭杨先生在会所消费的金额与其涉嫌非法交易的金额一致这一点,难以直接证明杨先生的行为性质。金额的一致性可能只是巧合,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强调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即当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这意味着,即使有嫌疑,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就不能对嫌疑人采取法律措施。 在杨先生的案例中,他提出了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首次进入该会所,并且只接受了按摩服务的说法。 如果他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当时的消费凭证、服务员或其他消费者的证词等,这些都可以成为支持他主张的重要依据。 2、被告方认为,杨某在会所消费属实,且第一次消费是在812房间,技师是02号,第二次消费是在888房间,技师是05号,由此认为杨某当天并不是处于醉酒状态。 根据证据查实,以及实际经营者、卖Y女的供述,该窝点只提供700元和1400元的非法服务,因此认为杨某违法行为属实,应受相应惩罚。 3、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不属于被告方管辖区域,应撤销相应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相关部门管辖。 本案中,该会所处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而被告方在12月12日之前,对该行政处罚案件没有管辖权。 最终,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对杨某的处罚,并由被告方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对此,你认为杨先生是否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文|木南 编辑|木南
南京法官转行当警察了?
要是警察就这逻辑推理能力那也太差劲了
没直接证据,就只能疑罪从无!
虽然他嫖娼的概率很大,但是没有证据就是没有证据,不能靠巧合和猜测来定罪
牛B,这也算证据?
追诉期半年 就算有,也没有处罚根据
捉奸捉双,抓贼拿赃
扯特么淡,治安处罚也要材料齐备的,嫖娼得有女方指认的笔录,真以为公安局法制科是摆设啊??想做处罚决定书,法律规定的要件必须得有
你们以为这太离谱了,其实是常规操作。
所以以后去消费,尽量别刷微信支付宝的,是真能留下痕迹的
假的一批,嫖娼要处理必须查清卖淫的和嫖客的身份
抓贼抓脏,捉奸捉双
这种要么立马抓到,要么有视频记录,不然有毛用,女的指认应该都没用,真嫖了,谁一晚能记得8个月长相?
银行。你取钱去干嘛。我去洗浴中心。犯法吗。警察。三个月前你去银行取钱去洗一中心。涉嫌嫖娼[开怀大笑]
怎么治安处罚法追诉时效是六个月,抓毛,
警察的门槛太低了,智商这样怎么能混进队伍呢
当事民警还纳闷呢,治安处罚需要证据吗?
但凡学校食堂用点精力查查都不至于出现今天这个局面!
猜想破案的警察最终是冤枉死很多无辜,而且错的成本很低!
总之就是不能承认自己错了
行政处罚法过了半年就没有追诉期了……
疑罪从有,罚款从多,你敢申诉我就弄你[滑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