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学校的副校长,将17岁的女生带到心理咨询室后,关闭房门、拉紧窗帘,做了一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0-27 16:14:57

甘肃,一学校的副校长,将17岁的女生带到心理咨询室后,关闭房门、拉紧窗帘,做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并在事后给了女生100元。   刘伶(化名)的家在农村地区,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不懂得教育孩子,一直等到6年以前,才为刘伶注册了户口、办理了小学入学手续。   这就导致,刘伶的年纪比同龄人大许多,等到17岁时,她也仅仅是一位小学6年级的学生。   王刚(化名),56岁,是该学校的副校长,负责学生的心理健康、道德品行问题。   按照刘伶的说法,当时她进入心理咨询室以后,校长让她关房门、拉窗帘,而后又利用校长的身份,对她威胁并予以动手动脚,她强烈反抗后,对方才没有得逞,放她离开。   副校长却辩解称,他没有想要性侵刘伶,也没有威逼利诱,至于为何给100元,是因为上个星期没收了刘伶的糖,刘伶表示没钱买糖后,她给了100元钱。   至于为何关门、拉窗帘一事,副校长也解释不清楚,只是记得他没有主动做过。   现在能够肯定的是,刘伶在心理咨询室内待了10分钟左右,而且早在此事发生前的四五天,王刚就添加了她的微信聊天。   “她出来以后第一时间告诉我她被性侵了,我就说钱不能要,得放回去。”刘伶的一位同学称,她和刘伶商议以后,一同将100元钱,放回了心理咨询室内。   当天晚上,刘伶的母亲得知被她被副校长王刚性侵的事,告知了正校长。校长得知以后,没有任何的犹豫,直接报警求助。   至此,此事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王刚因涉嫌强奸被立案调查,后续由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   王刚的辩护人认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本案中,现场的客观证据极其有限,不仅未从双方的身体上提取到任何与对方有关的DNA,现场亦没有强烈的反抗痕迹。   这种情况下,能够证明王刚有强奸行为的,只有被害人刘伶的陈述,这应当在法律上属于孤证,孤证不能定罪,故应当对王刚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律师的辩解能否成立呢?   很显然不能成立,事实上,对于类似的性侵害案件,多数只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场,这种情况下,本身能够提取到的证据就极其有限,只能通过其它客观证据来佐证。   具体到本案中,有几个极其异常的点,是王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第一,王刚身为副校长,却在案发几天添加了刘伶的微信,并与其聊天;   第二,王刚在刘伶进入房间后,为何要关闭门窗、窗帘长达10分钟;   第三,王刚称因为没收了刘伶的糖,所以给刘伶100元买糖,显然与常理不符。   而且,刘伶作为未成年,在遇到此事后,先是告诉同学,而后又在回家之后告诉母亲,刘伶的反映符合一个未成年人遇到此事的正常反应,更何况,刘伶根本没有故意冤枉王刚的主观动机。   综合来看,现有证据虽然无法做到完全符合完美案件的标注,但已经能够充分证实,王刚存在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想要与刘伶发生关系,却没有得逞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刚属于强奸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拒不认罪认罚,且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属于情节恶劣,所以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王刚及辩护人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目前尚未判决。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护苗有我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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