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难为人吗?”北京,一95岁老汉在老伴去世后,想要取出老伴名下的30万元的存款,岂料,银行却要求老汉提供他是唯一继承人的证明。无奈之下,老汉几经波折,最终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但公证处仍以材料不足拒绝公证。最后,实在折腾不动的老汉一纸诉状将银行给告上了法院。 (来源:西瓜视频) 妻子去世后,王老汉的心情一直不怎么好。 93 岁的王老汉静静地坐在院子里,神情落寞。他的思绪飘回到了 1964 年,那一年,他和妻子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可婚后一直没有孩子,成了夫妻俩心中的遗憾。后来,他们收养了妻子姐姐家的孩子,本以为生活就此有了新的希望。 “唉,那时候真以为以后能够靠得上他。”王老汉喃喃自语道。 然而,养子与他们的关系却一直不好,争吵不断。终于有一天,养子离家出走,彻底断了联系。 多年后,养子突然回来,却是为了签订解除养子女关系的协议。 也是在这一年,王老汉和妻子有了 30 万的积蓄。 王老汉考虑到自己比老伴年长许多,就把存折写成了妻子的名字,想着在自己身后给老伴留个保障。 可谁能想到,妻子竟先他而去。行动不便的王老汉只能依靠侄子于辉照顾。 有一天,王老汉为了感谢侄子侄媳,就把老伴的银行卡给于辉,让他去取钱。 于辉来到银行,小心翼翼地输入密码,却被提示错误。 他赶紧打电话给王老汉:“叔,密码不对啊。”王老汉想了想,肯定地说:“就是我的生日,没错。”于辉再次输入,还是错误。第三次输入后,卡直接被锁死了。 王老汉无奈,便挺着身子晃晃悠悠地来到银行。 工作人员表示,王老汉如果想要取钱,就必须得证明他是其老伴唯一的继承人。 王老汉一听傻眼了。工作人员遂建议他去公证处办公证继承证明。 王老汉又马不停蹄地跑到公证处,却被告知因为他和养子的关系不确定,无法确认他是不是唯一继承人,养子不到场不能办理公证。 王老汉又气又急,只好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收养关系。 经过漫长的等待,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王老汉拿着判决书再次来到公证处后,公证处却表示要王老汉再递交一份相应的证明材料。 然而,在上一次起诉时,他已经把那些材料都交给法院了。 如果王老汉想要给公证处提供证明,就需要去他和老伴的原单位再重新开取,显然,这对一位年过九旬的老人而言,是不太现实的。 王大爷彻底崩溃了,搞了半天,还是这个结果,这不明摆了是刁难人嘛! 于是,王老汉毅然把银行告上法庭。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又应如何评价呢? 1、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王老汉的妻子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王老汉作为配偶本应是妻子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因此,他要求继承妻子身后的财产并没有什么争议。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其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 也就是说,银行要求王老汉提供唯一继承人的证明才能支取存款,是为了履行其对客户资金的保管责任,防止出现错误支付的情况,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银行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给王老汉这样的老人带来了诸多不便。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王老汉的妻子去世后,在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理应由继承人继承该财产。 在王老汉与养子解除收养协议前,两人均系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 然而,法院在判决确认解除收养关系后,王老汉即为是其妻子的唯一继承人。 最终,院方据此判决由银行配合王老汉支取3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王老汉经过一番折腾,也最终得偿所愿。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