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法活动还有理了?”重庆,一女子在非法交易中,因躲避警方抓捕,不惜铤而走险

沛山评生 2024-10-27 18:00:35

“从事非法活动还有理了?”重庆,一女子在非法交易中,因躲避警方抓捕,不惜铤而走险翻窗出逃,最终不幸坠亡。事后,女子家属认为警方执法不当,难辞其咎,遂将其告上法院索赔680000元,对此,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来源:潇湘晨报) 女子冉小倩的母亲年老体弱,右脚骨折后做了两次手术,双眼视力也极差,几乎没有了劳动能力。 冉小倩的儿子更是令人心疼,患有先天性脑瘫和左脚先天性残疾,行动不便,还被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折磨着。 为了能让母亲和儿子生活下去,冉小倩在走投无路之际,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去年 6 月的一个清晨,巡逻的民警发现一对男女行为异常,便悄悄靠近了这间屋子。 民警们听到屋内有可疑的声音后,当机立断破门而入。只见屋内一对男女神色慌张,民警迅速将他们控制住。 这时,又看到一名男子正准备从房间过道的窗户翻出去。民警立刻上前,把这三人都带走调查。 可谁也没想到,仅仅过了十多分钟,就接到报警说有女子从涉案房间坠亡。 经过确认,坠亡的正是冉小倩。警方深入调查后认定,涉事男女原本商量好以 30 元进行非法交易,还没开始就被抓获了。 那个翻窗的男子翟某因证据不足未被进一步处理。 同时确定冉小倩是为了逃避抓捕才翻窗爬上空调外机,结果意外坠落受伤死亡。 冉小倩的母亲和儿子知晓此事后,悲痛欲绝。他们觉得民警的执法和女儿的死亡有一定关系,于是申请国家赔偿,可没有得到同意。 冉小倩的母亲和儿子又一纸诉状将警方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68 万元。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冉小倩从事不法交易的行为涉嫌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警方认定涉事男女原本相约以 30 元进行交易,虽然还未实际交易,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违法意图。 如果不是因为意外事件的发生,涉事的男女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2、警方抓嫖行为是否合法? 民警在治安巡逻中发现有卖淫嫖娼的嫌疑,有权进入案涉房屋进行调查、传唤相关嫌疑人,这是正常执法办案的需要,其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 家属一方对公安局的执法提出了质疑,认为民警在踹门前未表明身份等。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民警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及时抓获嫌疑人员和固定证据,采取破门而入的方式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并且在后续的执法过程中,民警将房间内的涉事人员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执法程序上并无明显不当。 此外,家属还认为民警有理由发现冉小倩爬窗行为但未能及时发现,导致悲剧发生,存在失职。 但从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预见到冉小倩的行为。 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警方需要同时处理多名嫌疑人以及现场的情况,不能过分苛求民警能够立即发现其的爬窗行为。 3、冉小倩作为成年人,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她选择从事卖淫这种违法活动,并且在面对民警执法时,选择翻窗爬上空调外机试图逃避抓捕,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她自己的选择。 她应当预见到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又仍然而为之,所以其自身的行为是导致她坠亡的主要原因。 警方的执法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且并不必然导致冉小倩的死亡。 那么最终,院方依法认定冉小倩母亲及儿子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予以驳回。 总之,对于冉小倩而言,其如果当时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接受惩罚,或许结果不至于此。 如果其能够靠自己的双手双脚从事一份正当的工作,或许这样的事就根本不会发生。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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