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却有两张房产证,房屋拆迁,补偿款到底该给谁?这奇葩案件,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1998年,达某从努某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因该房原系公房,需要缴纳部分税款后才归个人所有。 2010年,达某向房管所申请房屋登记,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但让达某没想到的是,几年后,竟然又冒出了一张房产证,而产权人是原来的业主努某的女儿斯某。 原来,努某去世前告诉女儿,达某当年买房没有付清全部购房款,因此在努某去世后,斯某就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这下犯难了,一套房,两张房产证,显然中间出现问题,肯定有一张的确权是错误的,应该撤销 。 对此,达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管所向斯某颁发的房产证。 而让争议变得更复杂在于,2018年,当地进行征收拆迁,双方争议的这套房屋也被纳入征收范围,达某与房管所已经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要变成钱了,这才是两家人争端难以化解的原因所在。 【法院处理】 法院并未简单依法条办案,而是促成各方调解,其实在本案之外,还另有民事诉讼,也是关于这套房的纠纷,都一并解决。 达某与斯某等6人达成调解协议:1、房屋归达某所有;2、达某收到拆迁款后向斯某等6人支付75000元。 达某则撤回行政诉讼。 【法律解析】 1、产权证的问题,达某要求撤销斯某的产权登记,但斯某办证也是有相关依据的,拿了原始的证件过去,如果原始的产权证是真的,斯某等人继承的事实也是真的,那房管所还真没办错证,最多就是原来这套房有产权纷争,达某与斯某等人打民事诉讼,说清楚到底谁的产权,再来撤销多余那一个房产证,但当初颁证是没错的; 2、民事纠纷的问题,达某给没给清所有钱款,这要看具体诉讼中提交的证据,确实有这种可能性,而努某当年没有配合达某去办过户登记,也极可能就是基于这种原因,达某要举证证明自己付清了钱款,可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没付清钱,产权就不应该转移登记,达某自己去办过户,这张房产证反而可能被撤销; 3、调解方案是结合了达某一直居住在房屋里等情况,产权认定给达某更适宜,但有争议的未付清钱款部分,则以适当的补偿告终。 达某得到拆迁款,但对以往的遗留问题拿钱了事,也不再纠结到底撤销哪个房产证更合适,民事、行政争议一揽子解决,何乐而不为? (案件来源:最高法公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秋日生活打卡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