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地道了!”上海,一老太乘坐电梯过程中,因重心不稳突然要摔倒,后方男子见状,赶紧上前进行救助,最终,老太安然无恙,男子却因此导致腿部受伤。事后,男子获得“见义勇为”称号,主张老太补偿15000余元的医疗等费用,老太对此表示拒绝后,男子遂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事发当天,上海地铁 7 号线镇坪路站人流如织。 古老太站在上行自动扶梯上,不知为何,突然身体摇晃,眼看就要向后摔倒。 “哎呀!”古老太惊慌地叫了一声。千钧一发之际,后面的柴友生没有丝毫犹豫,一个箭步冲上前。 柴友生大喊:“小心!”奋力扶住古老太。 古老太在柴友生的帮扶下,稳稳站住,避免了摔倒滚落。 但由于冲击力巨大且事发突然,柴友生的腿部却受了伤。他疼得皱起眉头,当天就赶紧去了医院。 诊断结果让人心惊,他的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还有退行性改变。医生要求支具固定、休息两周,两周后复查。 在后续的治疗中,柴友生请了 3 周病假,花费 4200 多元医疗费,还买了医用拐杖等医疗器械。 柴友生也因此获得了当地“见义勇为”的称号。 可当柴友生向地铁站警务处反映情况,希望联系古老太核实情况时,却碰了钉子,古老太不仅态度不好,还一直不予配合。 柴友生很不解:“我是为了救她才受伤的,她怎么能这样?” 柴友生心中非常不爽,觉得自己是保护古老太才受的伤,古老太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古老太则认为,她认可柴友生的确救助了自己的事实,但他索要的赔偿数额太多,遂不同意赔偿。 于是,柴友生一纸诉状将古老太告上了铁路法院,主张古老太补偿包括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在内,共计 15000余元。 有人说,古老太也太不懂得感恩了,如果不是柴友生的救助行为,古老太这一摔,肯定不是花花小钱就能解决的事情了。 那么,对于本案又应如何评价呢? 1、柴友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高尚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在紧急情况下,他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避免了古老太可能遭受的伤害,这种行为值得赞扬和肯定。 他获得“ 见义勇为”称呼也正是社会对他行为的认可。 古老太虽然认可柴友生的救助行为,但起初拒绝配合柴友生向警方核实相关情况的做法存在不妥之处。 虽然她后来表示愿意给予适当补偿,但对补偿费用存在异议。 古老太应该更加感恩,积极配合柴友生的诉求,毕竟柴友生是为了救她才受伤的。 2、根据《民法典》第183条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古老太是自己摔倒,故而不存在直接的侵权人,柴友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为保护古老太的民事权益而受伤,他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他的精神值得褒扬。 所以古老太作为受益人,应当对柴友生给予适当补偿。 3、法院又会怎样判定呢? 法院经对本案进行综合审理后,认定由古老太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经计算,柴友生因救助古老太实际遭受的损失为近8000元。 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不适用填平原规则。 故法院综合多种因素,判决由古老太向柴友生支付补偿共计7000元。 总而言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向柴友生学习,在他人需要帮助时勇敢地伸出援手。而对于受益人来说,更要懂得感恩,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能让好人寒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