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得无厌?”重庆,女子离婚后,选择带着两个不满8岁的女儿和男子再婚。不料,男子

滨培看法 2024-10-28 22:14:34

“贪得无厌?”重庆,女子离婚后,选择带着两个不满8岁的女儿和男子再婚。不料,男子有了自己的女儿后,竟不让两个继女去读书,强迫在家务农,还各种打骂。尔后,女子因无法忍受与男子天天争吵,离家出走,将两个女儿留在男子家中。待两个继女长大后,男子分别以8000元和7000元彩礼迫使两个继女出嫁,均不久后逃离夫家。多年后,女子选择和男子离婚,而男子却分两次将两个继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案情有调整) 张慧(化名)才小学文化,成年后,通过相亲结识了前夫,两人一见钟情,冲动结了婚,还生育了两个女儿小尤和小彩(化名)。 张慧结婚后才发现,前夫脾气暴躁,动不动还对其动手动脚,不好好工作,一得闲就去花天酒地,看不到希望,就协议离婚了,两个女儿跟着张慧生活。 离婚后,张慧对婚姻还是充满信心,认为可以遇上更好的人,加上两个女儿还小,抚养的压力比较大,需要找另一半一起承担。 等小尤6岁、小彩4岁时,张慧又遇到了一个心动男子小陈(化名),因小陈不介意张慧有两个女儿,果断选择与其再婚。 婚后,张慧又发现自己错了,小陈并不是表面的这么简单,同样存在脾气暴躁和暴力倾向,经常对两个女儿殴打、虐待。 张慧虽然想抵抗,但也遭到小陈打骂,两人因此也天天吵架。 期间,张慧和小陈又生了个女儿,小陈对小尤和小彩的态度更加恶劣,不让小尤去读书,而小彩也是在一年级后就没有继续上课。 张慧执拗不过,小陈强迫小尤和小彩在家干农活,年纪轻轻,就得做很多大人做的事情,而小尤和小彩都是被逼的。 几年后,张慧受不了小陈的脾气,选择离家出走,而小尤和小彩在小陈的阻止下,没能带走,留在小陈家继续受欺负。 又过了多年,小尤15岁,小陈无视法律和小尤感受,收取了8000元彩礼,将小尤嫁到了其他村。而小尤到了夫家后,受欺负,选择逃离,自此未在回小陈家。 小彩15岁时,小陈故技重施,收取了7000元彩礼,将小彩嫁到某村,但结果也是一样,矛盾多多,幸亏被张慧发现后,接走逃离。 张慧为了摆脱小陈,找到小陈,要求离婚,而此时,小陈和张慧都50多岁,小陈也是爽快的答应了。 离婚没两年,小陈找上门,要求小尤和小彩支付赡养费,遭拒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小陈作为继父,其对小尤和小彩实施的行为,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被监护人员罪 《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在小尤和小彩很小时,就随母亲张慧嫁至小陈家中,小陈作为继父应与小尤和小彩行程抚养关系,属于监护人范畴,应当尽到监管照看义务。 但是,小陈在有了自己亲生女儿后,对小尤和小彩长期谩骂、殴打和虐待,情节非常恶劣,已经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依法最高可以追究3年有期徒刑。 同时,小陈利用自己是小尤和小彩的监护人身份,在小尤和小彩才15岁时,明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仍收取彩礼,将两人嫁出去,明显属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依法可以追究最高2年有期徒刑。 小陈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小尤和小彩以曾被继父虐待为由,拒绝向小陈支付赡养费,但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子女对父母,即便是继父母,只要形成了抚养关系,就应该对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的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而没有例外情形。 在本案中,小陈作为继父,暴力虐待小尤和小彩,系违法犯罪行为,但这无法阻却小尤和小彩对其赡养义务,除非能够证明小陈与小尤和小彩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但这比较难证明。 在庭审中,小尤和小彩没有出庭,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支持了小陈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诉求,但小尤和小彩仅需每月支付50元。 在10多年后,小陈曾再次提出诉讼,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因小陈有自己的收入,不存在生活困难情形,未得到法院支持。 3、小陈有家暴及虐待女儿的行为,张慧有钱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结合《民法典》第1079条等规定,有家庭暴力及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属于法定离婚情形,如无其他特殊情形,只要张慧诉讼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而与此同时,张慧也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金额不会太高,通常在50000元以下。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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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28 22:32

    这是什么文???

    xiaojian 回复:
    AI文啊,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