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婆婆出资152万元给儿子儿媳用来买房,岂料,房子还没买多久,儿媳就提出了离

沛山评生 2024-10-29 21:24:58

上海,婆婆出资152万元给儿子儿媳用来买房,岂料,房子还没买多久,儿媳就提出了离婚,还扬言要分走一半的房产,这时,婆婆不紧不慢地拿出了儿子签名的借款,并表示:“离婚分房产可以,但得先还给我了我这152万元借款。” 几年前,张大勇和王萍萍步入婚姻殿堂。可刚结婚,王萍萍就提出要在张大勇父母的房产证上加自己名字,婆婆李大娘对此一口回绝,双方闹得很僵。 时间来到今年年初,王萍萍惊喜地发现自己怀孕了。 李大娘是看在眼里乐在心里,其寻思着,小两口有了孩子,也该安稳过日子了。 于是,她果断拿出152万,给儿子和儿媳付了新房首付。本以为孩子和新房能让小两口感情升温,好好生活。 没承想,新房到手后不久,王萍萍和张大勇就开始频繁争吵。一次,两人又为了一点小事吵得不可开交。 王萍萍气呼呼地说:“你怎么就不能理解我呢?”张大勇也不甘示弱:“你也太不讲理了。”矛盾不断升级,最后王萍萍竟提出了离婚。 李大娘得知后,心急如焚,连忙劝说:“你们别冲动啊,现在有了孩子,还有了新房,多好的日子呀。” 可王萍萍根本听不进去,坚持离婚并分割财产。 李大娘又想到房子的问题,如果离婚,儿媳可能分走一半房产。好在她早有准备,拿出了一张张大勇写的借条,上面清楚地写着张大勇向她借的152万元买房。 李大娘把借条摆在小王面前,说:“孩子,你再好好想想,别这么冲动。” 王萍萍一看到借条,更加愤怒:“你们母子俩这是串通好了来骗我,我是不会上当的。” 随后,王萍萍毅然决然将张大勇地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那么,对于本案又应如何评价呢? 1、儿媳王萍萍提出离婚是她的权利。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在本案中,王萍萍和张大勇婚后频繁争吵,矛盾不断升级,王萍萍认为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而提出离婚,从法律程序上是合理的。 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比如是否存在一些可以挽回婚姻的因素、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 2、在财产的分割上,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即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简而言之,本案争议的关键是李大娘向张大勇夫妇给付的152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予。 如果是李大娘的赠予,则该房产系张大勇和王萍萍的夫妻共同财产,王萍萍在离婚之时,可以请求分割房产。 但如果是借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家庭利益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这152万元用于张大勇夫妇购买房屋,即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 3、院方又会怎样认定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具有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无论是对于李大娘认为,其向张大勇给付的152万元系借款,还是王萍萍主张这笔款项系李大娘的赠予,双方都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自己,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本案中,李大娘拿出了张大勇签署的借条,且提供了相应的流水转账证明。 综合现实情况及多种因素,认定该借条具有高度的真实性。 而对于王萍萍而言,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显然处于举证不利的地位。 那么最终,院方依法认定这笔152万元的钱款系张大勇同王萍萍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0 阅读: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