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一53的农村大妈,因在自家的地里“焚烧秸秆”,被警方拘留10日。大妈不服,认为她的行为并不违法,遂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一审法院予以改判后,大妈仍然不服,又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那么此案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50多岁的崔大妈自幼生活在农村地区,在她的认知里,焚烧秸秆是一件稀松平常事,只要不引发火灾等重大问题,那就没有什么大碍。 虽然当地政府早就发布了禁烧秸秆的公告,村干部也经常三令五申的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以及违法性,但崔大妈全部当做耳旁风。 事发当时,正值秋收季节,看着地里一地的秸秆,她当时就有了就地焚烧的想法。 此时恰巧是12点多钟,崔大妈自认为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便在地里简单的一拾掇,就放火烧了起来。 然而,崔大妈自以为的没人知晓,却被几位民警当场查获。 人证、无证聚在,公安机关又对执法的全部过程进行了录像,崔大妈无法狡辩,只得配合公安机关接亲调查。 最终,公安机关认定崔大妈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做出拘留10日的处罚。 因为烧个秸秆就被拘留,这是崔大妈无法忍受的,她委托了68岁的童大爷、67岁的景大妈当做自己的诉讼代理人,选择和公安机关对簿公堂。 @以案普法 以上就是该案件的大概经过,对于类似的案件,民间多数观点认为不违法,毕竟在他们的认知里,焚烧秸秆并没有什么危害性;也有少数网友质疑这种行为虽然违法,但触犯的只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为何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呢? 接下来,笔者就结合该案件以及网友的疑问,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焚烧秸秆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 焚烧秸秆的危害不言而喻,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大气污染,所以有关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 该法第7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119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纵使违法焚烧秸秆,也应当只是罚款。 那为何本案中的崔大妈会被行政拘留呢? 其实这就涉及到当地政府发布的一则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公告,该公告中明确规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 崔大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属于典型的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认为,大妈拒不认罚,且故意违法,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所以对其拘留10日。 2、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6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简而言之就是,要认定崔大妈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必须要求其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否则一律顶格处罚,就会违反上述规定及行政处罚法比例原则。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崔大妈虽然违法,但按照相关解释规定,不属于情节严重,所以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过重,变更为罚款200元。 按理说,从拘留变罚款,多数人都会选择息诉处理,但崔大妈坚持认为她不该罚,又上诉到了二审法院,请求改判她无任何违法行为。 但显然,崔大妈焚烧秸秆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 最后,再次提醒农村的朋友们,今时不同往日,千万不要打着过去可以,现在就可以的幌子,肆意的焚烧秸秆,要知道,这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静静吃瓜]
你放个屁也是污染环境,。为啥你还要放,烧一点秸秆受污染 环境,工厂里的大烟通怎么你不说他污染环境。
找个百岁老人去操作改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