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41岁女子引诱11岁男孩充值1万多元,与其裸聊。案发后女子不仅认为自己

小鱼儿爱搞笑 2024-10-30 12:09:18

广东佛山,41岁女子引诱11岁男孩充值1万多元,与其裸聊。案发后女子不仅认为自己“没错”,还声称自己作为一名女性是“吃亏”的。家长报警处理后,女子因此被判刑3年。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红星新闻) 陈先生与妻子育有一个儿子。事发时陈先生的儿子小陈刚满11岁没多久。 去年暑假期间,陈先生发现小陈每天起床很晚,而且是一脸无精打采的样子。一开始时,陈先生还以为小陈是沉迷游戏,于是将其电子设备没收。 可没收电子设备后,小陈还是每天无精打采的样子。陈先生认为,必须要找出原因所在。 经过几天的查找,陈先生终于在岳母的手机中找到原因。原来,才11岁的小陈居然与女性裸聊。 陈先生拿着岳母的手机质问时,小陈终于说出实情。 原来,小陈玩手机时不小心点到广告进入非法直播间,并因此认识自己也有两个孩子的41岁女子周某。 事后周某引导小陈加其微信。 二人在微信聊天的过程中,周某引诱小陈与其裸聊,并声称只要小陈充值多少钱,其就会脱一件衣服。最终,小陈为周某充值了一万多元。 陈先生得知真相后,立即带着小陈去报警处理。 可公安机关找到周某时,其还自认为自己没错且其作为一名女性,在裸聊方面肯定是“吃亏”的。 1、周某已经41岁且自己也有两个孩子,其作为一个母亲,应当知道孩子对于超出其认知的事物是有好奇心的。可周某身为一名母亲,为了非法牟利,居然利用小陈的好奇心,实施不耻行为。 甚至还自认为自己吃亏了!换位思考,如果当事人是周某自己的孩子,其又会作如何感想呢?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周某的行为呢?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手机的普及,司法机关对于通过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更加明确且比较完善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上述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注意!不论是强制猥亵罪还是猥亵儿童罪,对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性别没有任何限制。 也就是说,行为人与被害人可以同时是女性或者男性、行为人是女性时被害人也可以是男性! 具体到本案中,小陈才11周岁,属于儿童,而周某又是上述“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因此,不论周某是出于任何目的,其行为都构成猥亵儿童罪。 其次,刑法第237条第3款同时还规定,犯猥亵儿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法院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最后,收款方负有退还一万多元的义务。 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具体而言,小陈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能实施纯获利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说,买读书用的文具、不贵的零食等,否则,就要监护人陪同或者事后追认。那么大家认为,一个11周岁的孩子为了与成年人裸聊花了1万多元,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么? 很明显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小陈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收款方负有法定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强调一点,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并要求收款方还钱最难的是举证证明。但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因为有刑事判决书证明充值的人是小陈,因此,本案的收款方必须要返还! 3、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给各位家长带来警示作用!即家长不仅要自己做到控制并监管孩子玩手机的时间和浏览内容,同时还要让家庭所有成员配合,让孩子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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