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网购4条裙子,共计2000元,她觉得裙子不值这个价,但又不想退,她就决定陷害快递员,让他背锅,她一口咬定她没收到货,裙子被快递员偷了,而快递员送之前,给女子发信息了,她让放在台阶上,警方调出监控,发现取走快递的那个人就是女子,她贼喊捉贼被行拘。网友:什么不值?还是想占便宜!大不了申请退货就行啦!坑别人纯属罪有应得。 (来源:star星视频) 王欣就是个工薪族,挣得不多又爱美,几乎每天都有快递包裹。 她爱时尚,尤其是对各式各样的裙子,没有抵抗力。 她的衣柜挂满了衣服,可每次打开时,还是觉得不够穿。 这天,她在网购平台闲逛,一口气买了4条心仪已久的裙子,花费了2000元。 下单那一刻,她很心疼,工资花去了四分之一,可她还是控制不住自己。 几天后,快递员刘壮给王欣打电话,说她快递到了。 王欣告诉刘壮,让他把快递放在楼下的台阶上,她下班了,马上到家就去拿。 到了小区,王欣去取快递然后拿回家,当她打开包裹的那一刻,心中的喜悦瞬间被失望取代。 那四条裙子,虽然款式不错,但质地和做工差强人意,和她预期不符。 她试穿了一下,上身效果特别好,她就开始纠结起来,退货吧,穿着挺好看,不退吧,觉得衣服不值这个价。 她心里盘算着,这2000元花得实在不值,而且,她退货还要承担运费,损失钱还麻烦。 思来想去,王欣有了个念头,她决定陷害快递员,就说自己压根没收到快递,快递被快递员偷了。 这样既不用承担退货的麻烦和运费,还能让快递公司赔偿,白穿4条裙子,还能小挣一笔。 贪小便宜的心理战胜了理智,于是,她给快递站打去电话举报刘壮。 客服人员耐心询问具体情况,王欣一口咬定,自己从未见到过快递,肯定是刘壮送错了或者私吞了。 刘壮接到公司的通知时,一脸茫然。他清楚地记得,那天他是按照王欣的要求,将快递放在了指定的台阶上,并且还发了信息确认。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刘壮主动报警,提出了查看监控的请求。 监控画面中,清晰地记录下了王欣取走快递的全过程。 当证据摆在眼前,王欣一下子慌了,面对警方,她终于低下了头,承认了自己因一时贪念,而诬陷了刘壮。 “我……我就是觉得那裙子不值那么多钱,又不想自己承担损失,所以才……我知道错了!”王欣的声音越来越小,面红耳赤。 最终,王欣被行政拘留。这件事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大家纷纷留言:这种行为应该重罚。这对别人伤害多大啊!把单位和姓名公布出来,不然以后别人还会上当,不抓住她她不会承认自己错的!丢人现眼!活不起了! 对于王欣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王欣的行为构成了诈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王欣在明知快递已经送达,并自己取走的情况下,故意谎称未收到快递,并诬陷快递员刘壮,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 虽然其目的并非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快递公司赔偿,从而避免自己的损失。 但这种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对快递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符合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王欣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2、由于王欣的诈骗行为并没造成严重后果,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此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王欣的诈骗行为在金额上可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王欣的诈骗行为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诈骗、诈骗手段恶劣等,那么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王欣在诬陷快递员刘壮的过程中,损害了刘壮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刘壮作为受害者,有权依法追究王欣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 如果刘壮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或者经济损失,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欣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对王欣诬陷快递站的行为,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