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临时工,已停职!”四川遂宁,别墅业主硬化花园遭高层业主反对,高层业主向城管求助,谁料一名35岁的城管队员在与高层业主沟通中,发生口角,情绪激动,竟然将高层一名66岁的老人打得头破血流。目前,当地官方通报:涉事城管队员系临时工,已经被警方控制、停职。
不少网友对此表示气愤,认为这样的害群之马,不能停职就算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停职不是处罚!
《政务处分法》第52条规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可见,停职并非处罚,只是立案调查阶段的一种处置手段。是指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接受调查或者审查。
2、涉事城管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
涉事城管人员在执法中因与执法对象发生口角,殴打执法对象,很显然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轻者面临罚款拘留,造成执法对象轻伤以上伤情的还将面临刑事追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7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发生这样的事情,涉事城管的领导、单位也要担责。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41条 第(二)规定,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执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由于涉事城管是城管队伍的人员,且是在执法过程中,伤害他人,因而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所在的单位负担。
不过,由于涉事城管造成的损失系自身故意违法所致,其所在的单位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再向涉事城管追偿。
4、最后,作为执法者更应该懂法、守法!涉事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一时冲动之下动手伤人,着实是害人害己!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相对人多一些耐心,依法办事,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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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就是临时工,先干掉城管队长,他就是主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