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和前妻离婚后,跟前妻和儿子不再来往。20年后,男子患恶性肿瘤,找到儿子,要求儿子承担33665元医药费,并每个月给自己2000元生活费。可儿子却认为父亲对自己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凭什么要自己赡养他?男子将儿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抚养与赡养并非等价交换关系,子女应尽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结果让儿子傻眼了。
(来源: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
张易本以为自己这辈子都不会跟父亲老张再有什么牵扯,毕竟2003年父母离婚后,自己跟着母亲回到外婆家生活,自此父亲跟他们断了一切联系。
这20年以来,一直都是母亲关心爱护自己,而父亲对自己不闻不问,并且他从亲戚那里得知,父亲早已经再娶,有了新家庭。
2023年4月,张易却突然接到了父亲的电话,老张在电话中告诉他,说自己得了重病,希望张易去看看自己。
张易不忍心,从镇江赶回如皋,前去探望父亲。父子再次见面,已是物是人非,老张苍老不少,满脸白发。
张易陪老张去了医院,这才得知父亲患的是胰头恶性肿瘤,需要住院治疗。
从2023年4月到9月,老张就一直在医院里接受治疗,这期间总共花了33665.07元的医疗费。
一开始张易给他垫付了9005.74元,可老张的意思是张易是自己唯一的儿子,他要求张易把这33665.07元自费部分的医疗费全部出了。
张易说自己上有老,下有小,生活也不容易,他拒绝了父亲的要求,父子二人大吵一架,张易气的直接回了自己家。
可老张觉得张易作为他的孩子,自己抚养了他17年,如今自己老了,张易应该照顾、赡养自己,除了给自己出这3万多的医疗费外,他还要求张易每月给自己2000元生活费。
见迟迟联系不上张易,老张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张易也是满脸失望和委屈:自己未成年时,父亲对自己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如今父亲再婚,有了自己的家庭,凭什么要自己来赡养他?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1、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奉、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张易年幼时,父母离婚,但是张易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亲年老,其对父亲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老张患病,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虽然张易提出父亲在自己未成年时,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
两者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对向性关系,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因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离婚、再婚而受影响。
3、法院的判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张易是老张唯一的子女,现如今老张年岁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上有一定困难,需要子女的照料,身为儿子,张易应当承担其赡养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子女应该关系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去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最终,法院根据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酌情判定张易每月向老张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支付自费医疗费24659.33元,张易还需每月去探望一次父亲。
法院判决后,张易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人家抚养了17年,虽然还差一年,但是也不算特别过分吧,毕竟是20年前,那时候16岁打工挣钱的都非常正常
法官也是扯蛋!
那新家庭的老婆孩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