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和朋友当兼职伴娘一天800,可新娘只付了她们200定金,婚礼结束后却不结尾款,新娘:你们连吃带拿,我一桌酒席七八千,还好意思要尾款?你们把拿的红包,杯子,小家电,还有300元的玩偶吐出来,我再给你结,否则没门。女子很恼火,她参加互动游戏时,拿了2个红包一共才10元,布偶是朋友跟伴郎要的,新娘这是过河拆桥,太缺德了! (来源:九派新闻) 李媛要结婚了,可是伴娘还缺2个,朋友告诉她,可以花钱去租,现在有那种租赁伴娘。 通过朋友介绍,李媛和做兼职租赁伴娘的叶萍取得了联系,她爽快的接了这单活,还叫上了自己的好姐妹小桃。 叶萍和小桃来宁波打工,早九晚五省吃俭用也存不下多少钱,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们接触到了租赁伴娘这个行业。 因为这个职业没技术含量,可以兼职做,而且收入很可观,一次能挣好几百,雇主还管饭,再加上她们外形很出挑,所以,她们很快入了行。 李媛跟叶萍和小桃经过沟通,双方约定她们两个伴娘的费用为一天800元,婚宴结束后现结,李媛还预付了200元定金。 很快,婚礼的日子到了。叶萍和小桃,穿着李媛为伴娘精心挑选的伴娘礼服,早早地来到了婚礼现场某个大酒店。 看来李媛的婚礼不差钱,璀璨的灯光、浪漫的花束、酒席一桌七八千,也都是高规格的,无一不透露着婚礼的喜庆和豪华。 李媛穿着洁白的婚纱,宛如仙子下凡,美得让人窒息。 婚礼仪式进行得十分顺利,叶萍和小桃作为伴娘,尽职尽责地陪伴在李媛身边,为她整理裙摆、递送戒指,还送上了自己的祝福。 到了互动游戏环节,叶萍被邀请上台参与,她兴奋地拿到了两个红包,虽然加起来只有10块钱,但那份喜悦与参与感,却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而小桃和伴郎们玩得十分投缘,最后还跟伴郎要了一个价值300元的可爱玩偶。 婚宴结束后,叶萍和小桃等李媛支付尾款。可李媛却以没带手机为由,让她们先回去,尾款次日再结。 叶萍虽然心里有些不高兴,但还是没说什么,带着小桃离开了婚礼现场。 然而,接下来的几天里,李媛却像消失了一样,无论叶萍如何联系她,都得不到任何回复。 叶萍很恼火,她和小桃为了这场婚礼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穿着高跟鞋站了一天,现在拿不到尾款,让她觉得李媛办事太不地道了。 终于,在10月24日,李媛给叶萍发来了消息。但她的态度却十分强硬。 李媛认为叶萍和小桃作为租赁的伴娘,是工作人员,没资格参加司仪的游戏,更不应该拿走那些礼品。 李媛还表示,她包了叶萍和小桃3餐饭,而酒席一桌就七八千,里外里算下来,她亏大了,所以她不想结尾款了。 这可把叶萍气坏了,她觉得李媛蛮不讲理,800元是双方已经约定好了费用,李媛言而无信。 她参与活动,是司仪邀请的,也是为了活跃气氛,她拿的礼品是凭运气得到的。 再说了,小桃的玩偶是伴郎送的,又不是从李媛婚宴拿的,她凭啥不给结尾款? 她给李媛打去电话:尾款的事情,我想我们得把话说明白,我们确实是按照约定完成了伴娘的工作,而且那些礼品,也不是我们故意要拿的。红包加起来才10块钱,玩偶也是小桃跟伴郎要的。你不结尾款,我们坚决不接受。 李媛却毫不客气地回复道:我不管那些,你们既然拿了礼品,就得还给我。否则尾款就别想了。 叶萍也怒了:李媛,你这样说就太不讲理了。我们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应有的报酬。 经过一番激烈的舌战,李媛还是坚持,如果叶萍和小不把礼品寄回,她就不结尾款。 那么,叶萍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李媛在婚礼结束后拒绝支付尾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叶萍和李媛通过沟通达成了一致,约定伴娘费用为一天800元,婚宴结束后现结,并预付了200元定金。 这构成了一个口头合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李媛以伴娘参与游戏、拿走礼品为由拒绝支付尾款,是对合同履行的无理抗辩。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叶萍和小桃按照约定完成了伴娘的工作,包括整理裙摆、递送戒指、参与互动游戏等。 她们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李媛作为雇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叶萍和小桃应该返还礼品吗?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叶萍和小桃在婚礼上参与的互动游戏和获得的礼品,并非没有法律根据。 她们是受到司仪的邀请参与游戏,并且礼品是凭运气获得的。 因此,她们并没有构成不当得利。李媛要求她们归还礼品,否则不支付尾款,这一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李媛拒绝支付伴娘尾款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自己的好朋友和租赁请来的意义不同,新娘这样做也没有错。你大方也要人家大方吗?人家心里不是这样想的。
难怪没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