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是大学生,他觉得食堂饭菜不好吃还贵,就订了一份外卖,万万没想到,竟然被学校食堂的人抢走外卖,直接扔进了垃圾桶,对方还辱骂殴打学生,把他往一辆轿车上拉。学校回应:学校把食堂整个外包给了一家餐饮公司,已经跟餐饮公司谈完了,要求给学生道歉并赔偿。网友:赔偿道歉就完事了?不应该清理出去吗?就这架势,回头要孩子命,我都觉得一点也不稀奇! (来源:观察者网独家视频 )食堂之外的选择 中午了,季杰跑去学校食堂看了一圈,饭菜清汤寡水,一点油星都没有,还特别贵,他一点食欲都没有,就决定叫一个汉堡炸鸡的外卖解解馋。 他拿出手机,熟练地打开外卖软件,点了两个汉堡,一份炸鸡,还有薯条之类的。 然后,季杰一边看书一边时不时地看看时间,他希望外卖早点送来,他没吃早饭的习惯,这时候已经饿的前胸贴后背了。 终于,手机响了外卖到了。他欣喜地起身,快步向校门口跑去,心里已经迫不及待了。 他拿到外卖,就直奔宿舍,没想到,却被穿着学校餐饮公司制服的李天明拦住了。 对方恶狠狠地盯着他的外卖,然后一把抢过去,直接扔进了旁边的垃圾桶。 “你干什么?”季杰愤怒地喊道,可把他气坏了,自己花钱点的外卖,他有什么资格给扔垃圾桶? 他拿起手机对着李天明就拍,直接惹怒了对方,李天明咆哮着:你不用拍,我是不是给你脸了,你给我过来! 李天明叫嚣着说:学校规定不能订外卖,你不知道吗? 季杰回怼:谁定的规矩?食堂的饭菜又贵又难吃,我定外卖咋了?这是我的权利! 话音刚落,李天明突然冲上前来,一把揪住季杰的衣领,恶狠狠地骂道:你个小兔崽子,还敢顶嘴! 说着,他就开始动手殴打季杰,季杰奋力反抗,但无奈对方人多势众,他很快就被制住了。 接着,那些人竟然强行把他往一辆轿车上拉,似乎想要把他带走。 季杰大声呼救,但周围的学生却都吓得躲得远远的,没人敢上前帮忙。 就在这时,学校的保安赶来,及时制止了。季杰趁机挣脱开来,气喘吁吁地站在一旁,心里充满了愤怒和恐慌。 季杰咽不下这口气,他直接把这件事曝光,为什么学校会允许这样的餐饮公司存在?为什么学生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满足,还要遭受这样的欺凌? 第二天,学校迫于压力给出了回应。校方表示:学校食堂已经整体外包给了一家餐饮公司,他们已经跟餐饮公司进行沟通,要求他们给学生道歉并赔偿。 季杰听到了这个消息,很是失望,他希望这家餐饮公司被清除出学校,以后学生可以去食堂吃,也可以点外卖,在哪吃饭,是学生的自由,而不应该被限制。 这样的道歉和赔偿,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他更希望的是,学校能够重视学生的需求,改善食堂的饭菜质量,或者至少允许学生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学校成了战场,1非法拘禁他人,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3非法扣押他人财物,4,非法毁坏他人财物5,违法进行商业行为,6破坏学校公共安全! 学校负责人这个说法不合适,不是赔偿、道歉的事,赔偿不值多少钱,道歉也算了,关键是:应该取消这个餐饮公司在学校的经营权。 那么,季杰点外卖被抢扔进垃圾桶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李天明把季杰往车上拉,涉嫌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学校餐饮公司的员工李天明等人强行将季杰往轿车上拉,试图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构成了非法拘禁的行为。 因此,李天明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一行为伴有殴打或侮辱情节,那么他们将面临更重的处罚。 同时,李天明等人通过暴力手段,阻止季杰离开,实际上是在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这种即时性的限制行为,也是对季杰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 2、李天明抢了季杰的外卖扔掉,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李天明把季杰的外卖直接扔进垃圾桶,这一行为构成了对季杰个人财产的故意毁坏。 虽然外卖的价值可能不大,但如果这一行为被视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伴随着对季杰的侮辱或威胁,那么李天明仍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即使情节较轻,李天明也应该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季杰的个人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同时,学校也应当加强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对食堂进行改善或允许学生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对于李天明抢夺季杰外卖并殴打辱骂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