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邻居家的房檐排水管,正对着女子家的田地,多次劝说未果后,女子拿起砍刀砍排水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0-31 15:03:08

新疆,邻居家的房檐排水管,正对着女子家的田地,多次劝说未果后,女子拿起砍刀砍排水管。不料,在阻止过程中,邻居的竹竿打到女子,女子认为邻居故意伤害自己,果断报警。万万没想到,警方认为邻居系正当防卫,并对邻居不予处罚。女子不服,果断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处罚邻居。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意料!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院) 据悉,苏女士家住一楼,张女士家住二楼,为了更好地排水,张女士便向一楼通了一个排水管。 苏女士认为,张女士安装排水管,她并没有什么想法,但排水管的底部正对着自家的田地,每逢下雨的时候,水集中流向地里,淹坏了庄稼,实在是苦不堪言。 所以,苏女士多次给张女士提建议,要求对方更改一下排水管的位置。 不料,张女士觉得排水管的安装位置,是自家房顶最低的位置,极有利于排水,所以拒绝更换。 所以因为排水管的问题,双方便结下了梁子。 案发当日晚19点左右,天空下起暴雨,看见排水管的雨水不断冲击着庄稼地,苏女士越看越生气。 于是,苏女士拿起家里的砍刀,直接对着排水管一顿乱砍。听到声音后,张女士赶紧跑到楼道查看,结果发现苏女士正在砍排水管。 为此,张女士随手拿起走廊上放着的竹竿,意图阻止苏女士继续砍砸。 不料,在此过程中,竹竿打中苏女士的头部。 随后,苏女士的丈夫以张女士故意伤害为由,直接报案。经鉴定,本次冲突造成苏女士轻微伤。 然而,公安机关出警后,却认为张女士用木棒对苏女士的身体实施故意伤害,没有充足的证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所以,最终公安机关决定不处罚张女士。 苏女士不服,认为张女士拿竹竿将自己打伤,这是不争的事实,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处罚她呢? 于是,苏女士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不处罚决定。 随后,苏女士毅然将公安机关、政府双双告上法院,请求依法惩处张女士。 市公安局辩称,本案纠纷是由苏女士引起的,苏女士拿着自家砍刀,故意损坏张女士屋檐下面的排水管。张女士拿竹竿的目的是为了阻止苏女士继续砍排水管,并不是为了伤害张女士。 本案苏女士受伤的事实是,俩人拉扯木棍的过程中,木棍担在房檐上折断,才导致苏女士倒地。 所以,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苏女士的额头受伤是张女士用竹竿打伤的。 政府认为:张女士是在苏女士先对其财产实施侵害的情况下,做出的阻止其继续侵害的行为,是被迫行为,不具有主动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一审法院认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首先,如果张女士确实有伤害苏女士的故意,那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张女士至少要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故意伤害不仅体现在客观事实上,还体现在主观意识上。 本案中,张女士拿起竹竿的主观意图是阻止苏女士破坏自家的排水管,并非伤害苏女士,所以张女士并没有伤害苏女士身体的主观故意,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纵观整个案发过程,纠纷的引发者是苏女士,张女士并未主动挑起事端,其持竹竿阻止苏女士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防卫未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 一审过后,苏女士提出上诉,但亦被二审法院驳回。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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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03 11:56

    假文章,新疆的楼房能紧邻着田地吗?更何况如果雨水能顺这排水管流到田地里不更好吗。你不知道农作物生长要水吗?而且还是干净的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