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搬家为了办酒席,特地花14780元购入了78条高档香烟,岂料,在乔迁宴

沛山评生 2024-10-31 17:35:10

安徽,男子搬家为了办酒席,特地花14780元购入了78条高档香烟,岂料,在乔迁宴的前一天,烟草局工作人员突然上门查获了这批香烟,认为这批香烟来历不明涉嫌违法,不仅当场进行没收,还对男子处以1478元的罚款。男子不服,在多次讨要说法未果后,将烟草局告上了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陈先生在当地开了一家小百货商店,店里一直生意不错。 这些年也攒下了些钱,他便和妻子一合计,花了 190 多万为家人盖起一栋豪华别墅。 一家人欢欢喜喜地入住,都盼着能好好庆祝一番乔迁之喜。 陈先生想着要把乔迁宴办得热热闹闹的,于是专门花了 14780元买了 78 条香烟,准备用来招待亲朋好友。 香烟买回家后,他顺手就放在了百货店一楼的卧室里。 谁料,乔迁宴的前一天,烟草局工作人员突然来检查陈先生的百货店有没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岂料,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一进卧室,就看见了那堆得整整齐齐的香烟。 “这些烟怎么回事?你这可能涉嫌非法销售烟草。”工作人员皱着眉头说。 陈先生急忙解释:“同志,这可冤枉啊!这些烟是我为乔迁宴准备的,不是拿来卖的。” “一下子买这么多烟,就为了请客?不太可信吧。”工作人员依然怀疑。 随后,工作人员当场没收了这批78条香烟,并开了 1478 元的罚单,理由是“来源不明的香烟涉嫌违法”。 陈先生心里满是委屈,被罚后他多次去烟草局讨要说法,想拿回香烟,可每次都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陈先生只能选择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本案又应如何评价呢? 1、个人售卖香烟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否则不允许进行销售活动。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在本案中,陈先生虽然经营百货店,但他的百货店营业许可范围可能不包括烟草销售,所以其囤积香烟的行为容易引发是否超范围经营的疑问。 即便认为陈先生具有销售香烟的资质。 但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如果违反该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陈先生如果无法证明这些香烟是通过合法的、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渠道获得,就可能违反了这一规定。 2、烟草局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陈先生在百货店卧室存放了 78 条香烟,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从初步证据来看,这些香烟的来源及用途存在疑问,且数量较多,容易让人怀疑其并非单纯用于个人消费。 陈先生声称这些香烟是为了乔迁宴招待亲朋好友而购买,并非用于销售。 从常理来看,举办乔迁宴等喜事时购买较多数量的香烟用于招待客人是有可能的。 但是,由于陈先生本身经营百货店,这一特殊身份使得他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足够的可信度。 3、关键还要看双方在证据上的支持力度如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通常由被告(烟草局)承担证明其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但陈先生作为原告,也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其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香烟的来源合法且用途正当,那么院方可能会支持他的诉求。 显然,本案中,烟草局查获78条来源不明的香烟,系不争的事实。 根据《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规定,陈先生持有的香烟已经超过了个人能够携带的最高标准,即50条,涉嫌违法。 烟草局据此作出没收香烟并罚款1478元的处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而对于陈先生而言,其始终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购买这78条香烟的合法性,理应承担败诉风险。 最终,院方依法认定烟草局对陈先生进行的处罚,合法有效,遂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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