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和朋友做租赁伴娘,一天800,但新娘只给了她俩200元定金,就再也不给了!新娘不满:你们拿了红包、杯子、小家电,还有300元的玩偶,我的酒席七八千一桌,包你们三餐,你们连吃带拿,除非把礼品寄回,我才支付尾款。女子也火大,她参加游戏,拿了2个红包10块钱,玩偶是朋友问伴郎要的,凭啥不结尾款?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叶曼玲接到一个电话,问她是做租赁伴娘的吗?
她立马答应,说还可以带一个朋友。
原来,叶曼玲平时除了工作,还做了一份兼职,就是做租赁伴娘,这个活没有什么难度,给的钱还多,雇主还管饭,她觉得这活挺好。
给她电话的人是李菲,她马上要结婚了,可是,没有伴娘,她把身边的朋友想了一遍,就是没有合适人选。
有人给李菲介绍了租赁伴娘,说花钱雇人就行了,不用发愁了。
李菲一想也是,于是,她就给叶曼玲打去了电话,问她做伴娘要多少钱?
叶曼玲问她找找几个伴娘?
李菲说她想找2个,这样比较好看。
经过沟通,最终,李菲和叶曼玲定好,两个租赁伴娘的价钱一天800元,等婚宴结束后直接结清。
谈好之后,李菲还给叶曼玲转去200元定金。
婚礼当天,叶曼玲带着朋友小雯早早来到李菲结婚的酒店,换上了李菲挑选的伴娘礼服。
李菲穿着漂亮的中式礼服和新郎开始了婚礼仪式,叶曼玲和小雯在李菲身边,送戒指整理裙摆,帮着拿东西。
婚礼十分热闹,为了烘托气氛,司仪还组织了互动游戏,叶曼玲也被邀请参加,她开心的和大家互动。
没想到,还得到了两个小红包,虽然一共才10块钱,但是,这个彩头的喜悦是金钱代替不了的,她非常高兴的收下了红包。
而那头,小雯和伴郎互动的时候,还问他要了一个毛绒绒的玩偶,这个玩偶还不便宜要300元呢。
热闹过后,叶曼玲和小雯吃了席,觉得饭菜很是可口。
吃完饭后,叶曼玲和小雯找李菲结尾款,打算结束这天的工作。
李菲却说自己没带手机,等次日在给她们结算。
叶曼玲猜想李菲结婚比较忙,觉得第二天结算也可以,就和小雯一起回了家。
可一连过了三天,李菲也没有回音。
叶曼玲有些着急,这个李菲不会忙忘了吧?还有600元没结呢!
10月24号,李菲给叶曼玲发去了消息说:这尾款没法结。
叶曼玲都懵了,自己和朋友辛辛苦苦站了一天,忙的跟什么似的,这新娘不想给钱了,她有些火大。
李菲说:我结婚当天那么忙,没时间顾及你们在干嘛,你们拿了什么心里没点数?
人家婚礼管家,化妆师、摄像都是请来的工作人员,人家可没有连吃带拿。你和你朋友不也属于工作人员吗?
结果,你参加游戏拿了红包,杯子,小家电等礼品,你朋友还拿了300元的玩偶。
我七八千的酒席,包你们三顿饭,你们连吃带拿,我不可能给你们尾款。除非你们把礼品寄回来,我才会给你们支付尾款。
叶曼玲回复说,自己是参加游戏拿了2个红包一共10块钱,是为了烘托气氛。朋友拿的玩偶也是问伴郎要的,凭啥不给结尾款?
李菲坚持要叶曼玲寄回礼品,否则她不会支付尾款的。如果寄回,她愿意支付尾款。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叶曼玲遇到的这件事呢?
1、李菲和叶曼玲约定好,租赁伴娘一天800元,因此,李菲应遵守约定。
《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李菲找到叶曼玲和其朋友做租赁伴娘,口头约定好一天800元的费用,并付了200元定金,因此合同有效。
叶曼玲和小雯参加了婚礼,在李菲身边做到了伴娘该做的事情,比如送戒指、整理裙摆,参加游戏烘托气氛等。
叶曼玲和小雯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李菲应按照约定支付尾款。
2、李菲是否能以叶曼玲连吃带拿,拒绝支付尾款吗?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充分履行自身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宗旨以及交易的惯例履行通知、援助、保密等相关义务。
叶曼玲参加游戏得到的2个10元红包、杯子、小家电等礼品,以及小雯向伴郎要的玩偶,都属于婚礼上的互动环节和人情往来,并不是叶曼玲及小雯的非法所得。
因此,李菲不能因为这个拒绝支付尾款。
如果,李菲觉得叶曼玲和小雯拿走礼品,给自己造成损失,那她可以另外主张自己的权利。
但李菲不能拿叶曼玲“连吃带拿”这个为理由,拒绝支付尾款。
3、那么,叶曼玲和小雯应该返还礼品吗?
叶曼玲和小雯在婚礼上受到司仪邀请,参加游戏获得了小礼品,没有构成不当得利。
除非李菲和叶曼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伴娘不得参加游戏,领取红包以及小礼品等。
所以,李菲让叶曼玲还回礼品,不然就不支付尾款,她这样的举动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新娘拒绝支付租赁伴娘尾款的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