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路过某楼盘,发现门口广告牌,宣传1块钱抽奖活动,便交了1块钱,岂料,竟意外抽中特等奖,一套价值43万的房子!开发商说要等楼盖好了才兑现,可楼盘封顶后,又说奖劵已过期,不能兑奖了,男子暴怒,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来源:白水检察) 初秋的贵州,阳光穿透薄云洒在大街上,李军悠闲地沿街散步。最近工作不忙,他决定趁这个机会四处看看有没有合适的房子买。正当他经过一个新楼盘时,一个巨大的广告牌吸引了他的目光。 “1块钱抽奖,赢取价值43万元的精装房!”广告牌上的大字闪闪发亮,旁边画着一栋高档住宅的效果图。李军心里一动,不禁停下脚步,心想:“1块钱就能抽房子?真有这样的好事?” 他刚犹豫着要不要试试,售楼部的工作人员热情地迎了上来,“先生,想试试运气吗?一块钱抽奖活动,我们这已经有好几位幸运儿中到大奖了!” 李军被这话说得心动不已,掏出一枚硬币递给工作人员,开玩笑地说:“说不定今天我也能中套房子。” 工作人员熟练地将抽奖券递给他,笑着说:“来吧,刮开看看你的运气如何!” 李军接过抽奖券,心怀忐忑地刮开封层,下一秒,他的眼睛瞪大了,手中的抽奖券赫然显示“特等奖”字样!他不敢相信地揉了揉眼睛,又仔细确认了一遍——真的是特等奖! “天呐,我……我真中了!”他激动地对着工作人员喊道,脸上满是惊喜的神情。 工作人员也显得惊讶,连忙走过来查看,随即露出微笑,“恭喜您!我们这里特等奖就是一套精装房,价值43万元。等房子封顶,我们会通知您来领房。” 李军乐得合不拢嘴,当即拿起手机拍照留念,满心欢喜地离开了售楼部。一路上,他不禁幻想着未来的生活,有了这套房子,他就不必再为租房发愁,可以安安心心地安个家了。 几个月后,楼盘终于封顶,李军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带上抽奖券再次来到售楼部,打算咨询兑奖流程。然而,售楼部的气氛似乎有些冷淡,工作人员见到他,脸上的笑容也没了。 “您好,我是之前中了特等奖的李军,楼盘不是已经封顶了吗?我想了解一下领奖的流程。”李军客气地说道。 工作人员低头翻了翻资料,冷淡地回答:“抱歉,您的奖券已经过期了,无法兑奖。” 李军愣住了,“过期?之前没有人告诉我有兑奖期限啊!而且你们承诺的是楼盘封顶后才可以领奖。” 工作人员耸耸肩,无奈地说:“活动期间是有兑奖期限的,只不过可能当时疏忽了没跟您说清楚。现在期限已过,我们无法再兑现奖品。” 李军感觉自己的胸口一股怒气升腾起来,强忍住情绪,问道:“你们这样说就不认账了?之前你们分明说,等楼盘封顶就能领奖。” 工作人员不耐烦地摆了摆手,“先生,这件事我们已经解释清楚了,过了期限就是过了期限,不管您有没有特等奖,我们公司不能再兑现。” 李军再三交涉,甚至找到了售楼部经理,但得到的回复仍然是“奖券已过期,无法兑奖”。愤怒与失望让李军意识到,自己似乎成了被开发商用来吸引人气的工具。忍无可忍的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庭上,李军的律师据理力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广告即视为邀约。开发商以广告的形式公开承诺抽奖活动,并未标注具体的兑奖期限,应承担合同效力,必须兑现奖品。” 开发商方面则试图辩解,称该活动仅是营销行为,不属于正式承诺,且奖券已过期,活动自然而然失效。律师还声称:“我们从未隐瞒兑奖信息,并且活动只限特定时间内有效,逾期的奖券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法官在审理后指出,开发商的广告属于具备法律效力的公开承诺,构成合同关系。开发商未就兑奖期限提供明确说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其辩词中未能证实已告知消费者兑奖时间的具体信息,具有明显欺诈成分。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必须按照原广告承诺,向李军交付一套价值43万元的房产,驳回开发商其他诉求。李军终于迎来了公正的裁决,而这一判决也让在场的旁听者拍手称快。 这起事件让许多人看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捍卫,也警示企业在营销中不可肆意承诺。一次次的冲突提醒人们,唯有坚持契约精神,方能赢得市场的信任;而每个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不畏艰难,守护属于自己的公平和正义。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胡说夸大了
现实中有几分真实?洗洗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