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焚烧秸秆时,不小心烧了邻居家的栅栏,但鉴于情节轻微,男子又提出愿意赔偿邻居家的损失,所以公安机关只罚了男子500元。不料邻居却不干了,非得让男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遭到拒绝后,邻居又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让法院判决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 (来源: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下午14时左右,宋某夫妇在自家地中放荒,并点燃了地中的苞米叶子。 不料,一阵微风袭来,吹散了火花,导致火势蔓延,一不小心烧到了邻居李某家的地界上。 看到火烧到了李某家的栅栏上,夫妇俩赶紧扑灭火源,可即便如此,还是将李某家的栅栏烧坏了三四米。 李某见状,立即向警方报警求助。警方到达现场后,认为焚烧秸秆是一种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宋某认错态度良好,加上宋某愿意赔偿李某的物质损失,所以公安机关给予宋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可不巧,当宋某交完罚款,李某依旧不肯原谅宋某,表示要宋某赔偿他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宋某不肯,称损坏的东西他会照价赔偿,但精神苏损失费、误工费这些费用就有点夸大其词了,毕竟也没造成多大损失。 看到宋某不同意他的需求后,李某又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上述52000元的费用。 至于为什么要5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李某是这样认为的: 李某称,首先,公安机关认为宋某烧了他家的3-4米栅栏,可实际情况是,栅栏被烧足足有10米左右。 其次,李某并不是在自家地中放火的,他们严重隐瞒了事实真相,所以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宋某夫妇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通过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能够印证宋某在放荒过程中,烧毁李某家木栅栏的事实,因此给予其行政处罚。 现在的情况是,李某认为是宋某故意放火的,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若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本案中,李某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要求宋某赔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系民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的范围。 故如果李某还主张赔付上述费用诉讼请求,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农村人真狠,把邻居往死里整[跪了]
可以反告敲诈勒索吗?
先赔,然后判一个敲诈勒索罪,全部返还,并拘留三个月
下次可能就不心,烧了很久,房子没了,人也送走了。
异这货想钱想疯了么??[抠鼻]
东北人真好玩
几千年下来都是这样烧过来,哪来的污染呢,一群祸国殃民的“砖家叫兽”搞出来的祸 还好有法官警察
唉,这个邻居跟他肯定有很大的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