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12岁女孩遭多人强奸,警方未立案”,家属现在控告不立案民警渎职。有人说案情过于复杂,警方当时分不清是聚众淫乱还是卖淫嫖娼又或者是强奸。对于这种说法我是不认同的,透过现象看本质,不管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行为,只要抓住当时女孩12岁这个基本点,就可以确认强奸幼女罪这个确凿无疑的罪名,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刑法第236条很清晰,明确规定了强奸幼女罪的行为必须要从重处罚,你当时不予立案到底依照的是哪条哪款?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女孩是自愿行为,按照一个12岁孩子来说只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罪,没有理由,没有辩驳,证据确凿。对当时办案民警的确要追责处理,另据举报信内容,马先生称,在家属与相关单位反复沟通,并配合带着燕燕前往医院做了精神鉴定后,2022年初,他们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该案以“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予以立案。但在案件移交至临夏市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嫌疑人不予逮捕,并办理了取保候审。 检察院这个决定又该如何认定呢?检查院认为该案件不构成犯罪,导致嫌疑人身犯重罪却懵取保候审,检察院在这里面有没有渎职的情况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