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女子9岁的弟弟被人加害,嫌疑人跑了,父亲临终前,嘱咐她一定要把凶手找到,女子为了完成父亲的遗愿,跟凶手网聊3年,追凶20多年,这期间,她离婚2次,差点被人拐卖,被人骗过,熬的满头白发,最后剃了光头,终于帮着警方,把潜逃28年的凶手抓捕归案,她还立下誓言:不复仇不留发。网友:长姐如母,伟大的姐姐!可惜姐姐的一生也都在复仇中煎熬。 (来源:潇湘晨报 ) 1992年,易某华因为跟李中祥有工资纠纷,他去找李中祥要钱,两人没谈拢不欢而散。 易某华对李中祥怀恨在心,他知道李中祥9岁的儿子李某平,是他的心头肉,他决定让他尝尝丧子之痛。 打定主意的易某华来到李某平学校,借口他母亲病了,他父亲派易某华来接李某平去医院看母亲。 李某平经常看到易某华出入自己家,对这个叔叔不眼生,再加上他少不更事,哪里知道大人们的恩怨,信以为真的他就跟着易某华走了。 没想到,易某华把李某平带到一片甘蔗地,无情的加害了。 就这样,9岁的李某平成了父亲恩怨纠葛的牺牲品。 1993年2月19日,李某平的尸体被找到,嫌疑人易某华不知去向,李中祥悲痛欲绝。 他觉得是自己连累儿子遇害,害怕妻子女儿接受不了这个残酷的现实,没敢跟她们说实话。 李海玉和母亲一直以为,李某平被易某平拐卖了,不知道他已经跟她们阴阳两隔。 1997年,20岁的李海玉,决定外出打工,一是挣钱贴补家用为父母分担,二是想一边打工,一边寻找弟弟的下落,可她哪里知道,弟弟的生命,已经定格在了9岁那年。 直到2014年,李中祥弥留之际,才告诉李海玉她弟弟被害了,他临终嘱咐女儿,一定要找到易某华,把他绳之以法。 他不知道,自己的这个托付,直接摧毁了李海玉的幸福,她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追凶,就为了让自己弟弟安息,了却父亲的遗愿,哪怕搭上自己的余生。 从此,李海玉开始了漫漫追凶路,她想尽一切办法,终于跟易某华取得了联系,跟他网聊3年套取信息,为了能掌握他的行踪,她蹲在易某华家旁边的山上忍受蚊虫叮咬。 在追凶期间,李海玉吃了多少苦,我们无法想象,只有她自己知道。 她被人坑过骗过,还差点被拐卖,两婚两离,没有一个男人能忍受她对家不管不顾,一门心思追凶,她的2个女儿都给了前夫,对她这个母亲也满腹怨言。 李海玉47岁,却满头白发,她索性直接剃了光头,决定不报仇不留发。 终于,2020年5月22日,李海玉终于完成了父亲的遗愿,帮警方把潜逃28年的易某华抓获。 她跪在父亲和弟弟的坟头,嚎啕大哭,她终于可以告慰他们的在天之灵。 杀人必须偿命,姐姐用一生的幸福,告慰弟弟的在天之灵,责任和信念的支撑,让人感动,敬佩! 李海玉二十多年追凶路,这份执着的亲情令人动容,愿正义在法庭上得到彰显,为她的半生缉凶画上圆满句号。 有人觉得,李中祥不负责任,活着害了儿子,死了还要害女儿一生。 有人给这个案例做了一首打油诗:弟弟无辜赴黄泉,父亲临终留遗言,坚持追凶二十年,天涯海角皆寻遍,法网恢恢终到案,期待法院最终判,了却父亲临终憾。 那么,李海玉20多年追凶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易某华潜逃28年过了追诉期了吗? 《刑法》第88条规定: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易某华杀害李焕平后潜逃,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 因此,对易某华的追诉不受时间限制,李海玉长时间追凶并最终协助警方将其抓获,符合法律对于追诉期限的规定。 2、李海玉作为受害者家属,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协助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李海玉在得知弟弟被害后,积极寻找线索并向警方报案,她的行为符合此法律条文的规定。 3、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于李海玉的报案和协助应当接受,并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李海玉不仅积极寻找线索,还通过网聊等方式,和犯罪嫌疑人易某华取得联系,套取其信息,并最终协助警方将其抓获。 李海玉的行为不仅体现了她的个人勇气和智慧,也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报案、控告、举报的规定。 对于李海玉追凶案,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