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的儿子一年前触电死亡,一年后,结婚不到两个月的女儿又被10厘米的钉子

阿柯说社会 2024-11-01 16:50:32

江苏,一男子的儿子一年前触电死亡,一年后,结婚不到两个月的女儿又被10厘米的钉子扎进了脑袋。而巧合的是,男子的女婿都为自己儿子和女儿买过意外险。男子疑窦重生,于是报警。警方调查后,竟然发现了一个惊天大秘密。

(案例来源:一线普法)

老杨整个人都塌了,一年前他的儿子意外触电死亡,一年后结婚不到两个月的女儿又发生了意外,女儿被10厘米的钉子扎进了脑袋,女儿的命是保住了,但落下了残疾。

老杨觉得最对不起的就是女婿张勇。张勇与女儿杨莉莉结婚后就发生了车祸,张勇瘫痪了,坐轮椅,需要杨莉莉照顾。可现在杨莉莉不会说话,自身难保,又怎么照顾张勇呢?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一年前女儿杨莉莉认识了张勇说起。

一年前,杨莉莉认识了张勇,杨莉莉带张勇认识了老杨和老杨的儿子杨小伟。

老杨没有意见,只要女儿高兴,他就不会反对两人交往。

在保险公司上班的张勇,对老杨家人非常的好,给杨小伟买了一份意外险。

可是杨小伟竟然触电身亡了,老杨非常的伤心,全权委托张勇处理理赔事宜。

保险公司赔偿了50万元,可张勇向老杨索要了30万元。

一年后,张勇向杨莉莉求婚,杨莉莉爽快答应了,两人结婚10天后,张勇就发生了意外。

张勇发生了交通事故,张勇的双腿没有知觉了,要坐在轮椅上,日常生活全由杨莉莉照顾。

谁知道结婚还没有两个月,杨莉莉又发生了意外。

当老杨得知女儿杨莉莉被送去医院时,急忙赶来。张勇对老杨说,杨莉莉是因为踩到西瓜皮不小心碰到了钉子,10厘米长的钉子扎进了杨莉莉的后脑勺。

可正在做手术的医生发现了异常。杨莉莉除了后脑勺有伤口外,耳朵旁边还有一个洞口,洞口有流血痕迹。

医生建议老杨立即报警,老杨听从了医生的建议,报警了。

警方将怀疑的目光投向了张勇,但张勇双腿残疾,行动不便,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况且张勇又要由杨莉莉照顾,那么张勇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呢?

老杨也为张勇作证说,自己的女婿不可能杀害女儿杨莉莉的,他们两人很恩爱。

幸好女儿杨莉莉命大,捡回了一条命,但丧失了语言能力,行动也不方便了。

老杨感叹自己的命不好,儿子一年前触电死亡,现在女婿和女儿都落下了残疾,这可怎么办才好呀?

老杨从来没有怀疑这是人祸,直到有一天他接到了一个电话。

当女儿杨莉莉出院后,女婿张勇却一反常态说,要去外地治腿,丢下了杨莉莉。女子只能由老杨来照顾。

这天老杨接到了一个保险公司电话,保险公司说,杨莉莉在他们公司购买了一份30万元的意外险,现在可以理赔。

老杨问谁为杨莉莉购买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是他的丈夫张勇给购买的。

老杨这才想起来杨莉莉在结婚后第一次发生了车祸,但无大碍,第二次就踩到了西瓜皮,被钉子扎进了后脑勺。

一年前张勇也给自己的儿子杨小伟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为什么张勇每次给儿子和女儿购买意外险后,都发生了意外呢?

老杨连忙将这情况告诉了警察。警察意识到张勇可能有犯罪动机,可能是为了骗保,所以对张勇展开了侦查。

警察找到张勇时,张勇行动自如,并没有瘫痪,原来这一切都是装的。

而这时张勇已经锁定了新的犯罪目标,就是他的表弟和表弟的女友。张勇给他们两人也购买了意外险。

张勇承认了,自己为了骗保,故意对杨小伟和杨莉莉做了手脚。他与杨莉莉结婚也是为了骗保。

张勇因为犯罪被刑事拘留,面对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张勇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骗保金额达到了10万到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会追究刑事责任。

张勇为了骗取保险,故意造成杨小伟死亡,造成杨莉莉残疾,而且骗保金额巨大,所以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张勇的刑事责任。

同时张勇也涉嫌故意杀人罪,也要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张勇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勇为了骗保,竟然悄悄进入杨小伟的出租房内,在杨小伟的电饭锅上做手脚,导致杨小伟触电死亡,张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张勇又故伎重施,对杨莉莉痛下杀手,只不过杨莉莉捡回了一条命,张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张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张勇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3、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张勇归还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张勇为了骗保,杀害被投保人杨小伟,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

张勇通过欺骗的手段取得理赔金,那就属于不当得利,作为受害一方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张勇归还。(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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