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参加聚会时,一男子站在女子身后,鬼鬼祟祟地摸女子的臀部,女子顺手拿起啤酒瓶,朝着男子头上砸去,不料造成男子轻伤一级。随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女子的刑事责任,女子却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这样判! (来源: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张配和男友左某应邀去参加朋友向某的生日聚会,聚会地点是某KTV“999”包厢。当天,向某还邀请了另一朋友李某参加。 由于当天李某还有另一场聚会要参加,所以李某只好先去赴宴另一场聚会。 晚上九点左右,李某醉醺醺地来到向某指定的地点。此时,向某的生日聚会已过半。 当走进包厢后,张配的大长腿瞬间吸引了李某的注意力。他揉了揉眼睛,发现张配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美女。 于是,李某故意站在张配跟前,想要引起张配的注意,不料对方的注意力压根不在他的身上,于是,李某趁机摸了一把张配的臀部。 二人发生争执,李某的暴脾气在那一刻爆发,他不停地揪扯、殴打张配,张配的男友左某见状欲与李某理论。 眼看矛盾越来越大,包厢内的其他人赶紧将左某、李某拉扯开。 随后,张配抄起桌上的啤酒瓶,朝着李某的头部砸去。啤酒瓶破碎划下时,将李某的右脸划伤。 经鉴定,本次殴打行为造成李某右面部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一级。 事发后,张配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张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鉴于张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张配还跟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最终,公诉机关建议对张配判处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法庭上,张配对当日发生的事情供认不讳。但张配认为,公诉机关的处罚建议畸重,理由如下: 纷争的起源是李某摸张配的臀部,遭到拒绝后,李某又对张配进行殴打,被劝架的人拉开后,李某仍然挡在门口,不愿张配离开。所以,张配才手持酒瓶击打李某后,才得以离开。 纵观整起案件,张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刑法第20条规定,个人或者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对制止不法侵害所实施不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防卫行为的发生必须与遭到不法侵害同步。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被劝架人拉开并带离包厢后,此时李某对张配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更可况,张配的男友左某也已经介入纠纷,张配并无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 所以,在此情况下,张配持酒瓶,砸伤李某的行为,属于事后报复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最后,法院认可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 张配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后,有人为张配感到不值,原本自己是受害者,却因一时的冲动,让自己担上了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实在是可惜!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所以,在此情况下,张配持酒瓶,砸伤李某的行为,属于事后报复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