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老人去世后,亲生女儿跟养姐说不争财产,可女子却发现,妹妹瞒着她,把养母名下的住宅和门面都过户到了她自己名下。女子怒了:养母瘫痪在床,一直都是自己在照顾,妹妹远在外地,平时难得回来一次。她以妹妹手中的遗嘱无效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平分遗产,法院判了。
(来源:邵阳大祥区人民法院)
老陈和妻子王雪萍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夫妻二人经过商量,于1984年5月,抱养了女儿陈莉,他们将陈莉视如己出,细心呵护。
2年后,王雪萍惊喜的发现自己怀孕,十月怀胎后,顺利生下女儿陈芸。尽管有了自己的亲生骨肉,老陈和妻子对陈莉的关爱却丝毫未减。
他们始终秉持着一个原则:两个女儿,一视同仁,尽量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在父母的关爱中,姐妹二人长大成人,并建立了深厚的姐妹情谊。
长大后,大女儿陈莉留在父母身边生活工作。她觉得父母养育自己一场,很是不易,陪在父母身边,能够照顾父母,她很开心。
小女儿陈芸嫁去了外地,在另外的城市生活工作,只有逢年过节或者节假日才能返回邵阳跟父母、姐姐团聚。
王雪萍早年瘫痪,一直以来,都是老陈和陈莉在照顾,陈莉嫁的近,经常来父母家帮忙,给老人擦拭身体,做饭、收拾家务。
2020年2月,老陈因意外事故去世,姐妹二人商量之后,决定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老陈留下的遗产,全部归时年71岁的王雪萍一人继承。
父亲去世,妹妹远在外地,照顾母亲的任务,自然落在了陈莉的身上。
2年后,母亲因病去世,姐妹二人在亲戚们的帮助下,共同办理了老人的身后事。
陈芸跟陈莉说这么多年,姐姐照顾母亲辛苦了,她不会回家争家产的。
可让陈莉寒心的是,2023年1月,陈芸却拿着一份打印遗嘱,悄悄去办理了过户手续。
她把登记在母亲王雪萍和她名下的一套共有住宅,以及母亲名下的一套门面房都登记为她单独所有。
陈莉寒了心,母亲早年瘫痪,一直都是自己在独自照顾。妹妹一边假意安慰自己:不争财产,一边却悄悄将父母的不动产转移,姐妹二人反目成仇。
可陈芸却说她才是父母的亲生女儿,父母的遗产肯定是留给自己的,父母养育陈莉一场,陈莉应当感恩。
对于陈莉的身份问题,陈莉早已知晓,可陈莉却觉得自己跟养父母在一起生活30多年,自己作为养子女,有赡养老人,是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的。
陈莉一纸诉状,将妹妹陈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老人的遗产,由她们姊妹均分。
1、陈芸拿出一份打印遗嘱,说母亲把遗产都留给了自己。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陈芸认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母亲虽然早年瘫痪,行动不便,但是神志清楚,这份打印遗嘱是母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她有在上面签名捺手印。
另外,他们还出具了一份法律服务所提供的见证书,对这份遗嘱予以证明。
因此,姐姐陈莉应当尊重母亲的遗愿,把遗产给自己。
2、陈莉质疑遗嘱的真实性,认为自己作为养子女,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这条规定,陈莉认为自己也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并且自己赡养了父母,理由分得遗产。
另外,她指出母亲王雪萍并不识字,妹妹拿出的又是打印件,并且这份遗嘱上并没有见证人签字,应当无效。
3、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陈芸提交了王雪萍签名捺手印的照片,但是照片中只有王雪萍,并无其他人员。另外,法律服务所提供的见证书,也不能证明法律服务所有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全程在场。
这份打印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
陈芸又提出陈莉和自己父母之间并没有办理收养的相关证件,因此不能继承遗产。
但是法院走访调查得知:陈莉自出生后,就被老陈、王雪萍夫妻抱养,长期以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共同居住生活,且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发之前,因此陈莉和王雪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对父母负有同样的赡养义务,也同等享有继承的权利。
法院认为:陈莉作为养子女,跟陈芸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共同继承母亲王月萍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陈莉、陈芸均等继承王雪萍名下的不动产和银行存款。
陈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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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