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成功!”广西柳州,一男子花9990元在某电商平台网店购买了10台iPhone15 Pro Max,然而,该网店则表示是价格标错了,因此拒绝发货。男子一纸诉状将这家网店告上了法院,结果出乎意料! (来源:柳州中院) 事情还要从2023 年 9 月 21 日说起,男子王江涛在刷手机时,突然发现一家网店正在销售的iPhone15 Pro Max 原色钛金属 1TB 手机,单价竟然只有999元。 抱着将信将疑的态度,王江涛用自己名下店铺账号在该手机网店下单了 10 部该配置的苹果手机。订单上明确标着每部手机 999 元,王江涛顺利支付了 9990 元货款。 可第二天,该手机店铺经营杨某就给王江涛发来消息,表示他拍下的这个是预售链接,后面还得补差价。 王江涛看到这条消息后,心里犯起了嘀咕。 10 月 30 日,等得有些着急的王江涛给杨某发信息:“我的手机啥时候发货呀?” 杨某回复:“亲,您这是预售订单呢,现在价格是 1.29 万元。您要是想要,就把尾款付了,我马上给您发货。不想买的话,就选择‘仅退款’吧。” 王江涛一听,顿时火冒三丈:“哪有这样的道理,说涨价就涨价?” 到了 12 月 11 日,杨某又发来消息:“实在不好意思啊亲,市场价现在是 1.29 万元,当时店长把价格标错了,这属于重大误解。麻烦您退款吧,我给您发个小红包补偿一下。” 王江涛追问:“你这红包能有多少?”杨某说:“100 元。” 王江涛对此,当然不能同意,遂坚决拒绝退款。 眼看杨某迟迟不履行交付手机的义务,王江涛一怒之下将杨某告到了当地法院,要求其交付这 10 部手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本案又应如何评价呢? 1、王江涛与杨某之间成立的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91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杨某在电商平台上发布手机销售信息,包含了商品的型号、价格、预售及发货时间等具体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 王江涛成功下单并支付了货款,合同即成立。并且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便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也就是说,对于杨某而言,其在发布商品信息并接受消费者下单后,就有义务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交付商品。 杨某在王江涛下单后要求补差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 2、杨某表示店铺在设置价格时出错,10部手机售价与实际价格相差巨大,存在重大误解,对于该合同应予撤销。 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杨某称店长改错价属于重大误解,但手机价格的标注是商家自身的行为,商家应当对其发布的商品信息负责。 并且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王江涛是基于商家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购买,不存在欺诈或误导的情况。 所以杨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补差价或解除合同的理由可能不成立。 退一步来讲,即便认为成立重大误解,但产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杨某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 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杨某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 一审判决杨某应当向王江涛交付10部苹果手机。 杨某不服,上诉。 3、二审的意见很明确。 二审中,杨某又认为该订单交易属于显失公平,合同应予撤销。 根据《民法典》规定,构成显失公平需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件,客观要件上,双方合同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严重违反契约公平原则。 主观要件上,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乘人之危或者利用对方的轻率和缺乏经验。 而本案中,无论是客观还是主观都不符合该构成要件,特别是没有证据表明王江涛在交易时,杨某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此外,杨某起初表示标错价格的行为是重大误解,二审又改称为显失公平,其个人说法自相矛盾。 那么最终,二审院方支持一审判决结果,碎驳回了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