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河南,一男子醉酒以后,睡在小区的道路上,不料邻居驾驶车辆离开时,因夜晚的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02 20:57:49

冤不冤?河南,一男子醉酒以后,睡在小区的道路上,不料邻居驾驶车辆离开时,因夜晚的光线不好,直接从男子身上碾了过去,邻居被判刑后,又被法院判决赔偿70余万元。邻居不服,认为自己太过冤枉,直接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案例来源:河南洛阳中院)   47岁的男子武某没有料到,都已经凌晨2点多钟,小区的道路上还躺着一名男子,他悔恨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觉得法院对他的判决过重。   那天,60周岁的男子薛某在外饮酒后,因不胜酒力,无法独自返回家中,便被朋友送到了小区单元门口。   朋友在送薛某回家时,提前联系了薛某的妻子,所以在看到薛某妻子在单元门口后,就自顾自的离开。   按照常人的理解,妻子应当将薛某安全的带回家中。但奈何,薛某酒后脾气不太好,妻子原本就怨气在先,在拉扯他回家未果后,直接一人返回家中。   原本薛某就已经醉酒,经风这么一吹,三晃两晃之后,直接睡在了小区单元门口的道路上。   期间,一位邻居发现后,告知了小区的物业的一位保安,另外一位保安在巡逻时,也发现了薛某,但奈何二人无论如何都叫不醒薛某,加之时间已晚,联系不到家属,考虑到此时正值夏天、天气较为炎热,薛某没有生命危险,二人也就各自离去。   但偏偏,意外就在疏忽大意之中发生。凌晨2点多钟,武某驾驶车辆外出时,因小区光线不好,直接从睡觉的薛某身上碾压了过去。   事后,武某虽然第一时间报警并将薛某送医治疗,但仍然不慎失去了生命。武某被判刑的同时,也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第一,关于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部分网友认为,薛某作为成年人,在夜晚躺在马路上,是一种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武某在没有预料可能性的情况下,这种事件就属于意外事件,其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   确实,民间多数人持有这种观点,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指被害人的行为本身就是危害行为,而且与其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薛某躺在路上的行为确实可以被评价为危害行为,但这种危害行为,不必然导致其丢失生命,双方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本案不能评价为被害人自陷风险。   其次,关于武某的行为能否被评价为意外事件的问题,主要看武某有没有审慎义务、以及他是否具有预料到的可能性。   根据大众一般人的认知、以及法律规定的驾驶人应当尽到的最基本的义务规定,武某在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车辆时,不仅要控制车速、而且要注意观察路口。   也就是说,武某如果尽到上述义务,他是能够发现路上躺着的薛某的,可是现在却因为他的疏忽大意,没有遇到,所以其应该对薛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主观上,由于武某系过失,而非故意,所以他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两罪的主要区别系是否发生在能够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当地的小区道路并非为公共通行的道路,所以武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武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所以最终被法院判刑1年9个月。   第二,民事赔偿方面,除了武某,是否还有其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很显然,如果从民事的角度出发,那么本案就是一起生命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到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当天晚上对薛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的,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判断谁存在过错,主要是看谁对薛某躺在地上这一行为,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 薛某的妻子作为起法律上的配偶,有救助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责任,同样有救助义务。现在因为双方的不救助,导致薛某的生命权受到侵犯,所以均存在过错。   但这里需要注意,虽然双方具有过错,但本案直接的侵权主体较为明显,所以二人承担的责任有限,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共同承担30%的责任,剩余的责任由武某承担。   至于当天晚上路过的邻居,对薛某没有法律意义上救助义务,所以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综上,法院的判决不存在问题,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武某的诉求。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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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02 22:25

    谁死谁有理,谁惨谁有理,这就是咱们的法律。大晚上的小区路上,如果是弯道,谁能看到躺着一个人,除非这个人不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