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老人中年丧子,后儿媳改嫁,女儿女婿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去世后,女婿顺理成章的继承了老人的遗产,并将老人种下的13棵树砍掉,不料邻居跑出来说,儿媳改嫁前就将树卖给了他们,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来源: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据悉,贾大爷有一儿一女,二十年前,一场意外夺走了儿子的贾某的性命。 儿子去世后,儿媳尹某也随之改嫁到四川,从此再未回来。 贾大爷深知,这辈子养老就要靠女儿女婿了,所以贾大爷早早地就将家里的所有资产、土地等全部给女儿女婿交待了一遍,其中包括13棵树。 从此之后,女儿女婿便承担起了赡养贾大爷的义务。 近日,贾大爷突发疾病身亡,夫妻二人按照祖训给贾大爷办理了丧葬事宜。 安葬完老人后,他们便想着重新收拾一下老人的院落,所以二人便商量着将贾大爷之前种下的13颗树砍掉,用作木板。 说干就干,随之他们将13颗树全部拉回家中。 不料邻居杨某却找上门,称树是他们家的,理由是他们的嫂子尹某在改嫁前,曾将树卖给了他们家。 于是,邻居将女儿女婿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付自己65000元的损失。 但女儿女婿却不认可邻居的话, 首先,他们砍掉的这些树是岳父贾大爷的,贾大爷年老体弱,担心自己死后无依无靠,便与他达成协议,死后财产全部由他们继承。 现他已将岳父贾大爷养老送终,这些树木应归他所有。 其次,为了砍伐自己的树木,他已经办理了砍伐手续,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应当合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公民的合法的公私财产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贾大爷的女婿主张其砍伐的树木系其岳父贾大爷所有,因对岳父尽了赡养义务,根据协议享有了杉树及果树的所有权,其砍树木的行为与邻居无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纵观全部证据,能够认定尹某将树卖给了邻居。 故应当确认邻居享有杉树及果树的所有权。 其次,《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贾大爷的女婿在未取得树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邻居所有的杉树及果树砍伐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邻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邻居的财产损失为14700元。 最后,如果女儿女婿认为自己利益受损,应当另案确认儿媳妇尹某是否具有处分权。 事件的发生,有人认为女儿女婿就想赖账,他们不可能不知道树是邻居家的。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乱叼
儿子死了,儿媳有权处理老人的财产?邻居买了树为啥不当时砍伐?还在老人的地里长那么多年?这个案子判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