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捕捞”不止,伤害的不仅是营商环境更是政府公信力。 可能有人第一次听说“远洋捕捞”,简单解释一下。指的是没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跑到省外执法,这种执法往往带有极强的逐利性,说白了就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补财政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动手”,从这些企业那里捞点钱。 广东省的一家企业原本准备上市,但遭到中原地区某省“远洋捕捞”式执法,大额资金被冻结,结果不但冲击上市失败,日常经营还遭受严重影响,陷入困境。由此可见“远洋捕捞”的危害有多大。 当然,不是所有跨地区执法都是“远洋捕捞”,一定要区分正常的执法行为和“远洋捕捞”之间的区别,在我看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与执法部门所在地有足够的关联性。如何理解“关联性”?举个例子说明。 比如,A省牌照车辆在B省交通肇事,逃逸后导致被撞人死亡,B省公安部门到A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并扣车,这属于正常的跨地区执法,因为关联性足够强,而且采取的措施也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匹配。 又比如,A省车辆只是在B省违规停车,被罚了200元,B省公安部门到A省把司机的车给扣了,这就是关联性不够强,属于“远洋捕捞”。 第二,观察是否告知当地执法部门并获得对方配合。 “远洋捕捞”的执法部门往往知道理亏,所以在执法时会故意绕过企业总部所在地的执法部门,偷偷实施强制措施,对企业采取扣财物、冻结银行账户等。正常的执法是不会这么做的,相反,会函告当地执法部门,请求对方提供帮助。 据报道,为了防止“远洋捕捞”对本地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东部沿海省份一派出所明确外地执法部门进入当地企业前一定要通知自己,否则不允许擅自闯进企业办公场所。 这其实是很魔幻的。不同地区的执法部门算是兄弟单位,平时也会走访调研,互相配合是常规操作,但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宁愿与部分兄弟单位“撕破脸”属于无奈之举,可能是对方做得太过了。 以上两个方面可用于鉴别跨地区执法是不是“远洋捕捞”。 中国经济正在转型,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决定了我们能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绝不能让“远洋捕捞”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对已有的“远洋捕捞”要撤销,要追责,查明究竟是哪一级领导拍板决定的,从决策者到执行方都要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关注、点赞@王五说说看,您的支持是对原创最好的鼓励!